厦门职业暴露防护专项立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小切口”立法聚焦医疗

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厦门职业暴露防护专项立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奋战在抗疫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在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经常暴露在各种病菌环境中,若防护不当,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福建省厦门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立法。近期,《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职业暴露风险不容忽视

  多篇不同调查范围和年份的论文反映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问题的严峻性。2016年发表的论文《中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工作的调查分析》一文指出,研究者对全国13个省份158所不同级别医院职业暴露与防护管理及监测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158家医院三年共发生职业暴露事件11116例,其中96.76%的职业暴露为锐器伤;2021年发表的论文《重庆市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现状分析》抽取重庆市三家医院的1800名医务人员作为调查对象,结果显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发生率达50.3%;2022年发表的论文《安徽省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特征分析》,对安徽省138家医疗机构中33156名医务人员的调查数据显示,其中45.9%的人员发生过血源性职业暴露。

  上述调查数据还显示,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是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其次是医生。职业暴露源主要为乙型肝炎病毒、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

  相关论文调查研究结果和社交媒体上遭遇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写下的亲身经历也显示,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人员不仅面临感染疾病的风险,还要承受一系列心理压力。以2019年发表的论文《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为例,作者对山东省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的118名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职业暴露后容易出现强迫症状、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等心理问题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医疗卫生人员遭遇职业暴露后,是否患相关疾病,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检查才能确定。在此期间,其不仅面临持续性的可能被感染的心理煎熬和恐慌,还可能引发对个人未来、职业发展、家庭责任等众多层面的担忧。”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说。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介绍,医疗卫生人员遭遇职业暴露之后,面临生理和心理层面双重压力:生理层面,可能使其身患疾病对健康构成威胁,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引起的丙肝、乙肝和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心理层面,主要是医疗卫生人员对自身在职业暴露后感染传染性疾病的恐慌以及对个人因生理受损而面临被辞职和调岗的忧虑。


  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此前国家层面曾就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和处理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但目前没有关于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

  在职业暴露防护立法上,厦门市走在了前面,2018年就提交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立法申请,2021年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立法列为厦门市政府立法计划备选项目。

  作为《若干规定》立法草案首席顾问专家,王岳参与了其制定工作。

  《若干规定》共19条,通过“小切口”立法形式,围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关心关爱其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突出问题导向,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若干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定责任,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积极行动,从人、财、物上保障医疗卫生场所中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处置工作。”王岳说。

  陈云良认为,目前,从立法到医院内部管理,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保障程度还不足,制定专项法规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非常有必要。“医疗卫生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职业安全是促使这一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其人身健康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表示,《若干规定》明确职业暴露防护中各方主体责任范围,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预防、处置、保障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筑牢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体系,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提供有力保障。


  确立职业暴露报告和登记制度

  实践中,由于登记过程繁琐、索赔困难等原因,职业暴露发生后,漏报现象较普遍。2016年发表的论文《中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工作的调查分析》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77.2%的医院存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漏报现象。

  《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机构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和登记制度,第九条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在本人或者发现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登记,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并做好跟踪随访。

  王岳介绍,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和登记制度,有利于医疗机构及时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帮助医疗卫生人员得到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务。医疗机构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事件的及时登记,帮助医疗卫生人员固定证据,将为其今后的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便利。同时,该制度有利于医疗机构内部掌握和分析职业暴露事件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大预防和处置工作;有利于降低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率和伤害程度。

  为促使相关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定期检查职责,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督。

  “《若干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漏报,不但规定职业暴露事件本人应当上报,而且要求发现该暴露事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也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监管也将促使医疗机构切实履行其在职业暴露事件报告方面的相应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去存在的严重职业暴露漏报问题。”王岳说。

  陈云良认为,《若干规定》将职业暴露后上报上升为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将对职业暴露漏报问题起到一定规制和矫正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


  实习、见习等人员也纳入法定保护范围

  《若干规定》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预防和职业暴露后的保障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有较高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在风险较高岗位医疗卫生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中,应当增加相关的体检项目。发生职业暴露后,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将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纳入立法保护,享受相应的职业暴露预防和保障措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新增一条,其第十八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参照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规定执行。

  王岳解释,从劳动法层面看,实习、见习和接受培训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依法享受与医疗机构正式雇员等同的待遇,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和正式雇员相同。为避免医疗机构以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逃避对这类人群在职业暴露防护方面的义务,《若干规定》明确将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也纳入法定保护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纳入立法保护人群,是因为医疗卫生人员的定义并不涵盖上述人员,但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也会有职业暴露的风险,因此在立法上作出单独的声明性规定。

  胡晓翔认为,将实习、见习等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也纳入立法保护很有必要。“同在医疗机构内从业,遭受同样的职业暴露风险,应得到一体保护,不能被遗漏,相应的职业暴露防护需求不应被忽视。”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也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也有可能接触患者以及医疗废物,纳入职业防护保障有必要且是一种更全面的做法。”陈云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