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惠老”的分层监管

  治理老年群体“数字鸿沟”问题,可以通过对责任型行为的行政奖励支持、理性人行为的行政评级引导、恶意型行为的信用联合惩戒等分层监管策略,为其“数字赋权”,推进“数字惠老”。


  日前,新华社报道称,针对不少老年人在使用智能手机应用方面的种种困扰,国家相关部门近两年出台多项政策,推动互联网及手机App适老化改造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政府、社会、企业等方面共同发力,助力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更加便捷。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的深度运用,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许多变化,也引发社会治理结构和方式的转型。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凭借其便捷性、效率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优势,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但这些新型的、蕴含高科技要素的信息技术不可避免地存在使用门槛,它除要求使用者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基础外,还对操作能力、接受能力和身体状况等提出要求,有可能造成“数字鸿沟”“数字贫困”。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近期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其中“6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11.3%。该调查显示,我国网民以年轻人为主,大多数的老年人因缺乏对信息技术的驾驭力和信任度而只能望“网”兴叹。因此,数字技术深度嵌入人们社会生活,使老年人陷入数字化贫困泥淖之中,沦为数字场域中失语和隐身的边缘人物。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解决人工智能深度应用与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之间的矛盾,转“数字贫困”为“数字赋权”,真正实现社会“智”理适老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应积极作为,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分层监管策略,推进“数字惠老”。依据社会主体在“数字惠老”治理背景下的理性化程度不同,可以将其行为区分为责任型行为、理性人行为和恶意型行为。


  责任型行为的行政奖励支持

  基于精准治理和有效治理目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针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采取相应不同的监管策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理念下,积极回应老年人的利益诉求并捍卫其数字权益,推动和实现“数字惠老”,这不仅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是所有社会主体的责任。换句话说,治理老年群体“数字鸿沟”问题,“人人有责”,“人人尽责”。

  许多市场主体研发产品时,非常重视“智能化”和“高科技”,但容易忽略智能化应用中老年群体的需求。对此,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奖励型监管措施,奖励市场主体真切关注老年人实际需求,对能主动、积极推进智能设备适老化改造的市场主体,应给予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符合行政目标或者行政意图的某种行为,行政主体为表示对该种行为的肯定、鼓励、支持与倡导,赋予行为人以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利益,以示表彰的行为。

  行政奖励具有示范和激励功能,一方面可以通过树立榜样,给他人提供效仿学习的先例,指示正确的努力方向,激发其他主体实施“数字惠老”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物质和精神刺激,增加被奖励行为重复出现的频率,强化作出责任型行为的动机,保障其热情,从而助力老年群体搭上信息便车,并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行政奖励的方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主要有发放金钱和奖品、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为了更好实现其表彰先进的目的,应明确获得“数字惠老”行政奖励的条件和程序,更好推进“数字惠老”进程。


  理性人行为的行政评级引导

  根据2021年《光明日报》联合中央民族大学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可知,“不盈利就没动力”是互联网企业产品适老化改造意愿低的主要原因。由于相关政策并没有要求所有产品都要进行改造,加之自身内在驱动力不足,许多企业会根据工信部出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进行一些基本的、简单化的调整,而非进行深层次的交互逻辑上的适老化思考及改造。作为市场主体,互联网企业追求产品开发的效益最大化,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思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干预市场活动,强行施加惠老义务,而应采取柔性、协商、沟通的方式,在遵循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引导其自愿参与到互联网适老环境的构建行动。

  面对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因成本收益、风险承担等因素而引发的“精明型行为”,政府可以采取激励型监管措施,通过行政评级手段的应用,引导社会主体积极承担起信息化时代中的适老、助老、爱老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增强行为动机。行政评级是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相对人在相关领域的既往表现进行评价,并以简明的符号标识并公示的行政活动。作为新型的、中性的监管手段,行政评级的功能非常明显:一是具有增强政府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以降低监管成本;二是保证监管措施的公平性、一致性以减少选择性执法;三是激励相对人承担法律义务、社会责任以增强合作治理。

  具体而言,可将企业适老化改造纳入行政评级体系,依据是否进行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的效果、老年群体的用户体验评价等因素,作出适当评级。行政评级的结果可在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政府将行政评级结果通告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对等级较高的主体予以金融支持;二是将行政评级结果作为行政奖励、监管强度以及行业协会采取相应规制措施的考量依据;三是向社会公开,建议和引导公众选择评级较高的企业服务。


  恶意型行为的信用联合惩戒

  除了市场主体自发参与“数字惠老”的责任型行为和通过引导参与“数字惠老”的理性人行为之外,还存在恶意型行为,即利用老年群体在数字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实施互联网诈骗、诱导性消费、捆绑下载等违法牟利行为。互联网环境具有自身的复杂性,诈骗陷阱、虚假信息等在各式伪装下往往难以辨认,这使得老年群体更容易陷入互联网陷阱,遭受损失。对于这种社会主体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恶意型行为,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和制裁、惩戒。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用信用惩戒措施,使其更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治理特性。

  信用惩戒,是指针对违法失约等失信行为,采取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性措施, 使失信者承受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近年来,随着信用社会体系建设迅速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行政管理领域,成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失信惩戒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分别为失信约谈,记入、公布失信记录,对资格或机会的限制和剥夺,行为自由限制。与行政处罚相比,信用惩戒在某种意义上的制裁性更高、执法威慑力更强。一方面,基于我国传统的文化,一旦曝光这些恶意行为,容易让违法行为人受到来自亲戚、朋友、单位同事、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信息网络具有发酵作用,可能会造成“贴标签”效应,使这些恶意行为主体,难以迅速、有效恢复自己的信用。信用惩戒措施在“数字惠老”治理中的引入,既可以对恶意行为予以有力惩戒,又可以有效预防恶意的出现,达到市场主体“不敢”“不愿”“不能”一味牟利甚至违法犯罪的目标。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