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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慧法院 合规改革  

  在合规改革背景下,可通过个人信息收集、提供和共享三个层面的规则构建,来防范智能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工作导致的信息安全风险。在智慧法院场景中,个人信息合规收集规则的核心是法律授权,其规范基础包括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专门的技术规范,可坚持“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规提供规则的核心是合理处理,包括借助数据脱敏、隐私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创新处理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公开前的利益衡量和利用合规理念强化技术赋能推进司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合规共享规则的核心是分类分级,设置个人信息合规分类和分级机制,通过共享前的识别机制、共享中的传输机制与共享后的反馈机制所建立的合规共享流程,将合规共享理念贯彻于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降低案件失误率并提升司法效率。

  ——摘自《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刘艳红著《智慧法院场景下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规则研究》


关键词:企业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具有附属性、相关性、公共性的特征,这些特征有碍企业数据获得财产权保护。然而,在现实交易需求与信息自由目标的共同作用下,财产权具有成熟的模块化特点,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具有比较优势。为克服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阻碍和所有权一元结构的内在缺陷,企业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问题,可以借助民法典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经验智慧,将企业数据所有权归于公众,企业获得可区分的企业数据经营权。允许结构化的、经审核登记的企业数据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既可使企业数据经营权获得物权性效力,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又不排除交易主体基于合意获得企业数据经营权的合同安排与债权性利益,从而使企业数据在整体规范架构中获得共享与私用、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摘自《法学》2022年第10期黄细江著《企业数据经营权的多层用益权构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