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重庆奥特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申请人王孝余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经多方联系均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王孝余是工伤,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蚌埠市曹凌路789号11楼工伤保险科,电话2048680)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我局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622执恢2212号
蒙城县金万美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金万美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你存放于蒙城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南区16号厂房1-3层、17号厂房1-3层内的烘干机、烤漆、喷漆一体化机械设备及铁艺家具半成品若干(详见查封财产清单)进行了评估,现评估结果已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首信(涉)字报(2022)第(0081)号资产评估报告(涉案资产评估价值为3265471元)及(2022)皖1622执恢2212号执行裁定(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7日内,自动履行生放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实,变卖,流拍后依法进行抵付,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8-7692756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建伟、杨惠敏:: 本院在执行杨红空申请执行黄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拟对你二人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2219号8号楼1单元1303室(合同号:2101218188)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302执恢500号拍卖、变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拍卖、变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附: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阿里拍卖网询2022082500502963号询价价格为1475862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网询号:b4b712adacd9443884deb7elfea7f44a询价价格为1596273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house2022082500349号询价价格为1275355元。特此公告。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迈森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美诉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固劳人仲案〔2022〕15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诉通知、开庭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固劳人仲案〔2022〕15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15:00在固镇县投资大厦一楼西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固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本委受理的曾成祥与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一案(2022)2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书、组庭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自公告发出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为布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凉山州布拖县政务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834-8531199。特此公告
布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万塘村4组1号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吴纯兴诉被告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日15时0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杨秀珍:本院受理原告邹星梅诉你与何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川1523民初201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邹星梅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夕佳山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合议庭成员为熊彩霞、杨美、黄从睿。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法院
张心志 :本院受理原告白留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豫1727民初4890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天内,并定于举证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22年12月5日上午9点30分到汝南县三桥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
孙世明、王春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昶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3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张术波、王亚艳::本院对原告李国森诉被告张术波、王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家站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张习会::本院对原告李祥波诉被告张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家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王振东:本院对原告李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2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岔河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陈军、武立明: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43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馆陶县人民法院
崔香梅: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43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馆陶县人民法院
张占岭: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43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馆陶县人民法院
闫付海: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43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馆陶县人民法院
兰心附:本院受理原告丁金书诉你和尚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泉市人民法院
魏来红:本院对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国龙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归还代偿款22684.07及利息;2、被告二对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岔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王国龙:本院对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魏来红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归还代偿款22684.07及利息;2、被告二对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岔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田凤杰: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黄建海: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黄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位红丽: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梁新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素燕: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嘉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