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
环境法典编纂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立法研究工作,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标志性成就。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再次强调,继续将“研究启动条件成熟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作为重要的立法工作。环境法典编纂已正式进入立法机关的计划范畴。对于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需以精准定位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愿景为前提,持续推进、不断深化。
凡事都应立足实际、着眼目标,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所谓“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只有立足当前、立足我国实际,包括国情实际、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实际,使环境法典制定着眼于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才能实现良法善治。因此,在环境法典编纂之前对法典各方面基础情况进行客观研判,有益于帮助科学判断和决策。为此,本文简要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情况进行梳理。
其一,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保障基础十分深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将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坚实有力的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的报告中对美丽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为环境法典编纂指明前进方向。
其二,环境法典编纂已基本具备较为成熟完备的立法规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法治从无到有,从局部单项立法到实现全面法治建设,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达到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单行法为骨干的专门环境立法体系,以及以民法典绿色化、刑法生态化、诉讼法协同化为基础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不过,现有环境立法由于缺乏统一的体系化思维统辖,存在环境立法独立地位不突出,分别立法、重复立法导致立法理念、方针对策等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法律的有效适用。就此而言,编纂环境法典非常必要。
其三,已积累较为丰富的环境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自1982年内设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承担环境执法职能以来,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机构体系,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经过多年的全国环境执法检查、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等实践,我国环境执法能力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形成了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较为成熟的环保执法机制。在环境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多地法院均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成立第八检察厅专门负责处理环境保护相关诉讼案件。随着环境司法案件增多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起先后出台多个规范性和解释性文件不断推进环境司法案件审理工作;另一方面,环境司法方面逐渐形成了传统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普通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模式。
其四,学理研讨逐渐丰富深入,已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共识。我国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法法典化的研究已持续20余年——环境法学者早在1995年开始就探讨瑞士环境法体系及借鉴,着力构建一部综合性、一体化的环境法。2003年开始,关于环境法法典化问题研究逐渐增多。环境法学者积极致力于为环境法法典编纂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从环境法典的域外借鉴、法典化编纂的必要性、编纂步骤、编纂模式和体例等多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并积极就环境法编纂建言献策,支持和促进环境法典编纂。此外,环境法学者还着力研究和解读立法机关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高度关注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有关环境法典编纂的意见和建议。目前,虽然学界就环境法典编纂体例和涵盖范围等尚有争论,但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环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已达成共识,认为编纂一部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环境法法典是大势所趋。
其五,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逐步加强。随着我国环保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关注面不断扩大,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后,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参与环保法治监督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人们对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有了更高期待,制定全面而系统的环境法典具备了基本的社会共识基础。
基于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立法规范、执法司法实践、学理研究以及社会共识各方面已初具基础。建议在科学规划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环境法典制定工作,但应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基础和学理研究实际,科学研判环境法典的编纂目标、覆盖内容及体例设置等。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