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交易的立法原则及路径
2020年9月,中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力争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一时间,“双碳”一词备受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双碳”目标以整体为优先、以自然为中心,与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的生态整体主义在内在结构、价值诉求上是一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自然观”坚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即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相结合,“道法自然”则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阐释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近年来,国际气候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以下简称CBDR)在实践中呈现出重“区别”、轻“共同”的倾向。中国“双碳”目标的提出,不仅反映出整体优先的义利观,也是对共同与区别因果联系的正确解读,为CBDR解决现实困境提供了破局之道。
以高位阶立法保障碳市场发展
全球气候治理之路仅依靠某些国家的努力是不够的,CBDR下“区别”并非目的,“共同”才是根本。只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秉持整体主义大局观,自觉肩负减排重任,才能够真正践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2021年9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系统谋划,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确立了“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基本工作原则。其中,“节约优先”强调,“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双轮驱动”要求,“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由此,中国碳市场“总量控制+交易”的模型轮廓已然清晰。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双管齐下有利于提高碳排放额度的配置效率。“法者,治之端也。”当前,中国碳交易相关立法主要集中于规范性法律文件。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形成以《管理办法》为主导,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并驾齐驱的制度体系。然而,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碳交易的法律构造、相关概念的定性等,还需要更高位阶的立法予以界定和保障。
目前,中国碳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碳交易的静态与动态法律构造,特别是交易主客体、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仍亟待进一步明确。针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应定性为“公权力”“民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兼具前述两种属性的权利。对物权权利谱系划分大家也持不同观点,坚持碳排放权具备民事权利属性的学者又大致可分为“用益物权派”与“准物权派”。此外,对于碳交易的主体范围也存在不同看法,如个人是否可成为碳交易主体等。碳交易动态法律构造的明确有赖于立法对于其静态构造的明晰,碳排放权的取得或转移应以何为界、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均需以明确其法律属性为前提。同时,碳交易立法的基本原则、定位与碳市场运转不可或缺的监管等,亟须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进而保障“双碳”目标下国家治理、碳市场构建与运转有法可依。
碳交易立法的方向及原则
尽管国际社会关于碳交易的实践与立法活动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进程推进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碳交易相关问题,有的可直接适用现行法,如碳市场监管等。在碳交易法律体系构建中,上位法与下位法应各司其职,上位法主要着眼于共性,可聚焦于碳交易的根本目的、基本原则、基础概念;而具体的、个性的部分则应交由以《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下位法予以展开。目前,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是碳交易相关立法应被置于“应对气候变化法”之下,例如出台“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正式的管理条例出台打下良好基础,而正式的管理条例能为未来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参考。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我国提出的“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为以“共同责任”为根本、“区别责任”为路径的全球气候治理行动打了一剂“强心针”。碳市场构建的内在驱动力在于减排,要实现碳排放额度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不容小觑。“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中国碳市场的发展须以法律为保障,以法律为“度量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碳定价机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电力交易衔接协调;以更加积极姿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和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