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健全规范 实现法律救济多元化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法人的法律定位,自律管理的对象和依据,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法律救济方面可以考虑进一步多元化。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第三条明确了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法人的法律定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期货交易所依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明确了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对象和依据;第九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和救济措施等;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等对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不服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机制,建议实现法律救济的多元化。
首先,诉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必须有所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商事诉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因此,不管是自律性质的纪律处分,还是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处罚,只要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施加限制、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没收,它都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起诉理由。
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所规则制定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对期货市场参与者各种违反章程和交易所规则的行为规定了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收违规所得并处罚款等各种纪律处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期货交易所可以实施的纪律处分,除行政拘留外,其他内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大体一致,且二者的功能与作用也存在相当的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处罚。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多元的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只规定,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等对期货交易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复核,却没有规定针对期货市场参与者面对期货交易所所作出的如取消会员资格、宣布市场禁入、没收违规所得、罚款等严厉限制相关主体经营自由等处罚的相应法律救济途径,值得商榷。建议对此进行明确。
其次,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与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虽然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密联系。自律监管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律的目的有时会难以真正实现。因此,很多国家在维持原有自律机制的同时逐渐加强政府对资本市场的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可以较好地解决行政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行政监管对自律监管的指导与监督也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律监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根据期货与衍生品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与有关业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可见,期货交易所在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违反业务规则时给予的纪律处分与采取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不仅体现期货交易所的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行政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职能。因此,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参与者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及采取的其他自律措施,不能封闭在期货交易所的范围内,而应当给予被纪律处分和采取其他自律措施的当事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权利。
综上,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四款: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等对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期货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