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兼谈《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对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网信部门执法监督制度、当事人权益保障力度等进一步明确
完善网信部门执法监督制度。《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5月发布的现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础上,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立法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立法依据,要求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职。此外,《征求意见稿》不仅巩固行政执法改革重要成果,如第五十一条体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第五十二条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等。
平衡新经济发展与传统监管手段之间的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遵循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增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规定,在第三十三条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增强权益保障力度。在处罚原则上,《征求意见稿》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第十六条增加“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处罚程序上,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还规定了六类告知当事人可要求听证的情形,扩大了听证权利行使的范围,并对申请听证的时间、听证公开举行以及听证笔录效力进行明确。
建议增加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细化听证及约谈程序等
建议增加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就处罚程序而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但《征求意见稿》仅有普通程序规定未涉及简易程序。建议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细化听证及约谈程序。就听证程序而言,《征求意见稿》对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听证主持人的职责、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等问题未进行明确,建议可参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章“行政处罚”部分第三节“听证程序”内容进一步细化。就约谈程序而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何种情况需要约谈、约谈启动的时间以及何种情况下进行约谈等问题未进行明确。
建议补充处罚决定公开程序。执法公示制度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它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以及事后公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但《征求意见稿》在执法公示制度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公开未作规定,建议遵循比例原则之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从被处罚对象的影响力、被处罚行为的公共性、被处罚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再违法的可能性等方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判断,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