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印发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决定》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在银行发债审批事项方面,《决定》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