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特色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治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植根于社会,具有历代传承的因袭性,但基于不同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形成了特有的时代性。兼容并蓄、与时俱进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历史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特点。


  公正和谐的目标与制度特色

  由于强调弘扬善性,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约束,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渗透,使得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是相统一的,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与爱国并重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以亲伦的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国家的存在与富强为载体,以建立礼乐政刑约束下的社会秩序为目标。历代都以国家的名义旌表孝子贤孙等,这便是中国古代的旌表制度。二十五史中的《孝友传》《列女传》《忠义传》等记载了大量因品行出众而受到表彰的人,这些人大部分是普通的市民、农夫,甚至仆人和妇女。不仅惩罚罪行,而且表彰善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中国古代强调运用多种手段达到和谐和公正的目的。《礼记·乐记》早就强调礼乐政刑综合为治,达至和谐公正:“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教人以敬,如家族敬老,社会敬长,政治敬上。乐教人以亲,家族、社会、国家虽长幼有序,贵贱有等,却亲如一家。礼乐可以约束人心,政刑可以制约言行,礼乐政刑用不同的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即“同民心而出治道”。这些法律制度和文化在当下仍值得研究和借鉴。


  严以治官的健全职官制度

  为政在人,中国古代社会和谐的关键在“官”,在慎重选拔官吏。在因材授任方面先秦诸子的态度颇为一致,儒家有“其身正,不令而行”,“惟仁者宜在高位”之语。法家亦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名言。

  中国古代的选任官吏制度有这样几点值得关注:一是科举为国家储备了大量受过统一教育且具有一定为官理念的人才,并打开了平民通往仕途的道路。二是注重官吏的实际能力。唐宋以来,经过礼部考试录取后,只获得为官的资格,最后任何种官职,还需要经过吏部的铨选。吏部择人的标准有四: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以评价为官的实操能力。入仕后,除定期考核外,官吏还会受到监察机构的监督,监督体制十分严密,事前、事中、事后几乎全面覆盖,且有严密的责任机制加以保障。


  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哲学实践

  中国古代律法反映的法哲学理念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包括天人合一、敬畏自然、善待生命等,这些观念在律法的规范上具体可细化为多个面向。例如,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反复强调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生活、司法审判中“治国者不敢侮于鳏寡”。《周礼·大司徒》规定的地官大司徒之职便有:“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历代法律也强调官府对穷苦民众的冤屈要格外关心,还明确规定官府有收养孤老疾患者的义务。如《明律·户律·户役》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后来又有“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之举。《大清律例·吏律·收养孤老》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在古代,但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均被视为大罪。此种对弱势群体的体恤和关切,与现代法律文化的诉求完全一致。

  古代法律高度重视对环境开发利用的限制规范。《礼记》许多篇目都记载了先民顺应季节变化而应从事的不同劳作,历代法典都可以看到《礼记》所体现的理念和设想已经制度化、法律化。


  提倡预防犯罪和慎刑的刑事法规范

  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礼治重在防患于未然,法治则重在事后惩戒。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一再强调惩罚犯罪并不是法律的目的,使人向善而不犯罪才是最高理想,所以格外重视犯罪预防。汉代贾谊充分肯定了儒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治理体系,且强调统治者应格外关注日常教化。秦汉就形成的“乡饮酒礼”便是古代教化的重要途径,一直持续到清末。即在秋忙过后冬闲之时,各村寨家族成丁者聚在一起,由德高望重的耆老主持,县衙派官参加,对村中一年中发生的善事进行表彰,对作奸犯科者进行教育惩罚。乡饮酒礼的两大主题便是宣礼读律,倡导人伦道德,告诫人们不可触犯国法。

  在惩罚犯罪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更注重慎刑,早在三代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用刑原则。为了体现儒家“仁”的思想,汉以后的统治者对一些“情有可悯”的犯罪往往以“法外开恩”,予以减免。对待死刑则更为慎重,死刑程序相当繁复,比如复奏、会审等。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含丰富的道德资源,而且包含丰富的制度和思想,是涵养制度意识、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不乏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充分挖掘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此充满信心、坚定不移。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