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防治主体责任、监测预报机制、检疫监督管理、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门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出规定,要求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条例》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植物检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规定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条例》要求,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行政区域的,或者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的,应当申请调运检疫。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施检疫;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施检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重点预防区和疫情管控区域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平台建设,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