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体系化构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本级关联方、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作了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自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以来,首个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规章草案,必将进一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并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推进综合性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稳健开展。
四大亮点
细化关联交易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清晰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亦难以精准适用于金融和互联网等非实体产业。《征求意见稿》在《金控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范围基础上,创造性地按照管理目标差异,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划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同时,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将关联交易划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类型,以及按照交易金额差异划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不同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实施更有效的监管,例如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应当同时考虑宏观金融稳定等。
新增金融控股公司对关联方的认定权利。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的具体范围或由规章制度以明确列举方式进行规定,或由监管部门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投资领域等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认定。《征求意见稿》改变这种认定模式,在列举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监管部门穿透认定的关联方之外,创造性地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自行认定关联方的范围,如对该公司有影响、与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从中获益的公司,也可认定为关联方。
明晰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而言,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等,这是因为上市公司依法信息公开可以缓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证券价格失真。而金融控股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助于缓解公司与债权人、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还可以在宏观层面降低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征求意见稿》遵循《金控办法》关于信息公开的原则性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等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并按季报送相关综合分析评估报告,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完善受禁止的关联交易范围。近年来,由于股权结构复杂、法人治理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公司通过基金、支付等金融类牌照,实施虚假注资、交叉持股等,造成极大金融风险,甚至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关联交易实施数据垄断,严重损害互联网竞争秩序。对此,《征求意见稿》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等途径规避监管,或利用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完善建议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亮点颇多,但基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程度加强、互联网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壮大的整体趋势,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扩充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公开义务。虽然传统关联交易的行为实施和影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但随着互联网等新兴通信技术的普及,关联交易的潜在不利后果势必会快速扩散。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临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可能对相关金融领域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时,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临时报告并进行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互联网类以及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由于互联网技术与小额普惠的业务特性,互联网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动力更强、对业务效率的追求更高。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深受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发展的政策影响,进而可能缺乏全局性的风险防控能力。对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在合理界定互联网类以及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前提下,从受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集团内部交易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对这两类金融控股公司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实施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金融风险的,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要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即便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2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机构实施救助。对此,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督促其履行该责任。
细化因关联交易而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责任。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的不当关联交易,不仅会带来金融风险,而且还会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行业声誉,因此应当将强制性市场退出作为一项实施不当关联交易的惩戒措施。《金控办法》仅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在依法终止业务活动后自行注销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未将强制性注销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基于关联交易引发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重大金融风险或风险隐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注销该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