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造假破坏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新规或为网络视听节目播放数据“虚火”降温

  近年来,网络视听节目快速发展,但因为门槛低,其竞争也非常激烈。网络时代,流量为王。买水军、刷流量……这些利用不当手段刷高数据、制造虚假访问量的行为,导致网络视听节目播放数据被屡屡诟病,同时也阻碍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位接受本社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并正式实施,将能够为影视剧播放数据的“虚火”降温,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利好。


  “刷量”背后形成利益链条

  孙明(化名)曾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组织“刷手”,针对视频网站的视频提供“刷量”服务,从而提升影视剧在视频网站的排名和关注度。

  孙明说,他们公司开发的群控系统软件,能同时操控几十台乃至数百台手机,可以批量登录视频网站账号,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能一键刷视频、评论及私信粉丝等,给视频账号刷虚假粉丝量、给直播间刷虚假人气数据,造成一种热度假象,从而达到暴力推送和引流的效果。网络影视剧需要的“漂亮的数据”,包括口碑、话题、播放量等,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

  在某网购平台上,记者以“流量推广”为关键词搜索,可以看到百余家商铺在经营类似业务。记者向一位店主咨询,对方表示不仅能刷视频网站流量,还能刷点赞、评论等。在记者的要求下,店家给记者发来一份报价单,可以推流的网站有爱奇艺、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咪咕、腾讯、优酷等,不同网站流量推广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店主表示,价格不同是因为操作难度不同。

  大量商铺公开售卖的“低价保刷量”,为影视剧播放数据“注水”提供了便利。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有些影视剧虽制作粗糙,却动辄点击率破百亿,成为“爆款”,并且有着“水涨船高”的趋势。据早前公开报道,某热播剧的点击量一度曾高达500多亿,并且创造过单日全网超15亿次的播放量,根据当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网民数据估算,这相当于平均每个网民点击近65次。视频点击量已成为评价影视剧成功与否的关键,虽然影视剧播放数、点击量造假在影视圈内已是“公开的秘密”,但“刷量”似乎已经成为不少影视剧的“标配”。

  影视剧“刷量”和“唯流量论”为何成为大家明知却不去追究的“公开的秘密”?编剧姚东川向记者表示,目前,影视制作的整个流程,包括编剧、拍摄、制作和发行等多个环节,几乎都是唯市场论,影视剧“刷量”的背后是一条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的链条,或是用“刷量”的数据取悦于广告商,或是为拿到视频网站更多的流量与广告分成,也有可能是借助数据造假完成与平台方之间的对赌协议,从而拿到完整的购片款。甚至还有部分视频网站因需要用美化后的数据来营造优质平台的形象,吸引广告投放。


  将数据统计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孙明表示,虽然其所在公司开发的群控系统软件,能快速完成“10万+”的流量造假,但通过技术工具刷出来的点击量,增长曲线和正常曲线相比差异明显,视频网站完全有能力通过后台技术升级等方式厘清真实点击和虚假点击。

  《中国文化法学评论》主编石东坡教授向记者表示,文化产业应通过文化产品在精神文化层面对消费者的满足来实现收益,这是其经济上增值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因素。因此,其数据不单单是对文化产品反响程度的表现,而且是对社会精神状态、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思潮流变的折射和反映,必须客观真实,不能弄虚作假。“刷量”产业链多年来一直存在并有扩张趋势。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影视剧网络“刷量”制造虚假访问的行为,此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规制。

  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的上诉人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爱奇艺公司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发现,影视剧《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爱奇艺公司核实后发现,飞益公司是一家针对视频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

  爱奇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则辩称,其与爱奇艺公司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故飞益公司的“刷量”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通过“刷量”行为制造虚假的数据来提升视频的播放量、关注度,会对用户和经营者的决策产生误导作用。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州师范学院中原文化研究所博士周岩壁认为,利用不法软件为影视剧刷流量数据造假的现象,暴露出个别影视剧不正确的价值观,而在法律层面,当前对以公司为主体的点击量造假行为并无实质惩处措施,犯错成本过低。因此,高速增长的在线视频市场亟待法治护航,将数据统计的监管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律武器对数据统计造假进行封堵。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网络文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原平方对记者表示,希望影视行业突破流量困局,探索多元的影视评价体系。对此,网络视频平台和一些第三方独立数据服务商,应以舆情、播放量、弹幕量、评论量、观众反馈、全网媒体、互动情况等多维元素为基础构建新的数据评估体系。


  期待新规遏制行业乱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将网络剧片、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骗。

  周岩壁表示,流量本身并无对错,流量观却有是非曲直。透视影视剧流量造假的种种乱象,究其原因是价值观产生了错位,一部影视剧成功与否,内容是关键,数据可以造假,但真正的好剧一定是口耳相传、被观众所铭记的。影视剧的发展鼓励竞争和创新,但这种竞争是有序的、良性的竞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遵从商业道德的竞争,才能促进影视业的进步和产业深度发展。

  近年来,网络视频平台成为影视剧播映的重要渠道,影视作品亦成为网络平台重要的内容资源和流量入口,因此,互联网为影视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创新动力。原平方表示,借助互联网技术成果或者网络平台甚至是互联网经营者的声誉,通过提供虚高或虚假数据来提升影视剧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体现出影视圈内部生态的失衡。以技术进步创新之名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和经营行为,不只影响到影视剧的制作质量和观众对优质内容的观看意愿,也伤害到了广告方的利益,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石东坡表示,《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剧片、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从而在调整范围上更为严密、在“放管服”的全链条尤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上更侧重。同时,对主创人员的片酬提出“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不仅回应了治理虚高片酬的社会吁求,而且体现出在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上的综合性、纵深性与精细化,能够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这部行业新规通过并正式实施后,将会补强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切实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也将推动文化市场领域信用承诺制的实施,带动文化产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监督管理机制。这将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尤其是影视剧制作与播出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品质,保障行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