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并完成了债权转让相关手续,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贷款行 | 借款人 | 担保人 | 本金 |
1 | 建设银行 | 安徽金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徐丰、李大鹏、崔婉秋、仰宗奎 | 739.37 |
2 | 光大银行 | 芜湖爱丽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胡明及郦蕾、安徽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 1,231.77 |
3 | 安徽省庐江农商行 | 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 朱兴树、祝维花、陈善磊 | 700.00 |
4 | 建设银行 | 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 黄春凤、王志海、钱开霞 | 1,154.71 |
5 | 徽商银行 | 滁州市盛欣矿业有限公司公司 | 滁州市康惠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张长奇、朱勇、王庆霞、朱文、张作钢、王林 | 994.80 |
6 | 建设银行 | 宁国市三津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黄三九、胡晓芳 | 650.00 |
7 | 光大银行 | 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 | 王依友、邱彩娟 | 700.00 |
8 | 建设银行 | 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 545.00 | |
9 | 工商银行 | 长丰县正大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 李昌明、阮堂荣 | 334.60 |
10 | 浦发银行 | 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程军鹏、吴素珍 | 2499.90 |
11 | 兴业银行 | 天长市双宇电子厂 | 张春华、侯金梅 | 500.00 |
12 | 工商银行 | 安庆市百年家居精品装饰有限公司 | 祝孝荣、童梅玉 | 499.99 |
13 | 兴业银行 | 芜湖华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王晋婧、韦进、阮锐、陶惠敏、晋超、夏燕为 | 995.18 |
14 | 兴业银行 | 芜湖中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周军、韦进、晋超、夏燕 | 1,167.58 |
15 | 建设银行 | 芜湖绿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 梁田、梁超、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60.00 |
16 | 徽商银行 | 安徽贤能商贸有限公司 | 蔡洁、张家敏、余超、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456.35 |
17 | 徽商银行 |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 |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青、李忠良 | 234.75 |
18 | 徽商银行 | 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 | 宋友权、王方平、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 280.00 |
19 | 徽商银行 | 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 | 张忠斌、张忠伏、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 498.37 |
20 | 徽商银行 | 舒城县东胜羽绒制品厂 | 李家斌、李光芳、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 395.93 |
21 | 徽商银行 | 蒙城县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尹文民、安徽双龙肥业有限公司、蒙城县虹升塑粉有限公司、蒙城县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9.12 |
22 | 徽商银行 | 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 | 王建标、高燕 | 200.00 |
23 | 徽商银行 | 淮北奥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今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况宇、蒋会、魏丽君、李虎 | 297.46 |
24 | 恒丰银行 | 杭州桐庐房寓产业有限公司 | 杭州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李锐华、叶红 | 1305.13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上述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座40层
联系人:陈旭赟 联系电话:13816753945
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40
联系人:陈旭赟 联系电话:13816753945
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40
联系人:陈旭赟 联系电话:13816753945
安徽尔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4号商业3楼
联系人:张继鹏 电话:13359082686
公告送达宋清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宋清海(身份证号:42011119660201****)
你在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道南李路首义学院对面搭建有建筑物一处(现喷码为A-10号),共计面积为294.13平方米。经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认定,该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洪山区人民政府狮子山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洪)狮限拆决字【2022】第00015号,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狮子山街道工作人员多次与你联系,但你拒不配合调查,快件拒绝签收。按执法程序,现依法公告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洪)狮限拆决字【2022】第00015号。请你自本公告登报之日六十日之内到洪山区狮子山街道南湖城市副中心片区控查违指挥部(地址:狮子山街南湖大道48号武汉诺沃孵化器内3号楼,联系人:南湖城市副中心片区控查违指挥部,电话:027-87286752)签收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山区人民政府狮子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16日
公 告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易保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302破申16号,并于2022年8月26日指定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作为徐州易保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办理移交,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E9W462)、公章及其他印章及其他各种证照等,现依法公告债务人上述印章及各种证照自2022年9月25日起全部作废。并告知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付标、监事历洪启、财务负责人见到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联系管理人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等破产清算诸事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还要补足出资,否则要承担无法清算等其他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电话:15952182494。特此公告。
徐州易保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203破24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涌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中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中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15日前向宁波中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春园路125号 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徐珊珊;联系电话:1373614358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中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中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