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9月1日施行 加快培育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持租赁市场的稳定,突出底线响应和联动管控,把住房租赁纳入完善住房制度体系的大局通盘考量,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条例》共6章75条,明确租赁房屋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条例》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及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以上资讯据相关市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