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民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据悉,《征求意见稿》从现行法6章41条扩展为7章64条。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村庄撤并有关工作,在第三条强调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方面,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最终候选人资格。
关于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并列席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村级组织运转。
民法典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为与此衔接,《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从事的民事活动范围和财产范围,即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开展营利性民商事活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在现行法第七章附则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办理公益事业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细化,主要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组织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办理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表彰等各项保障措施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