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立法的法学原理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明方向,为数字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如何从法治上推进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经济立法,规制的对象具有高度技术性,要解决的问题涉及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平台垄断、数据资源利用、算法治理、数字监管等,需要突破传统立法框架与模式,构建全新的立法理念。
法律理性与数字技术深入融合。法律理性是以正义理论为基础的理性。法律以塑造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生活,而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则以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方式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数字技术的基础要素是数据、算法、代码以及平台。数据资源要素被认为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如何规范数据产权问题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算法与代码是支撑平台经济的重要技术,大数据经由算法可以对商业和市场作出精准指导和个性满足。但算法具有隐蔽性,过度利用算法可能会产生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算法操控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对算法问题予以回应,加强对算法的合规指引、算法平等、算法透明等算法正义体系的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法律与技术需要深入融合,以法律理性控制技术的非理性化。数字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推进数字技术发展,尤其是推进核心电子元器件、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与突破;另一方面要保障数字技术的合规、合伦理、合法律运行,要建立数字经济治理的合规监管体系和智慧监管体系,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治理能力。通过立法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化发展,保障数字正义实现,推动数字文明建设。
公法方法与私法方法交叉运用。传统法学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为主要内容,私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要对象。公法以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为核心,强调行使权力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私法以民商事法律为主,强调私法自治。但对于数字经济立法而言,单一从公法角度或单一从私法角度立法,则可能皆有不足。数字经济立法需要融贯公法方法和私法方法。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宏观调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产业安全保障等都需要采用公法方法进行立法。需要从顶层设计开始,整体谋划和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数字经济产业,综合运用财税、产业基金等多种宏观调控措施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立法需要明确负责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数据本身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等特点,尤其是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仍需要公法意义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立法还需要采用私法方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规范和保护数据权益需要用私法方法。立法需要确立数据的权属性质及其保护原则,需要建立一个涉及数据的使用、加工、交易、处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私法规则,对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保护等。
统筹兼顾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数字经济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点领域,数字全球化已成为当下的主流发展趋势。数字贸易、数据跨境交易的全球性、跨国性特点使得数字经济立法,需要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层面,数字经济立法要完善我国自身的数字经济规则和规制体系,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数字经济发展要重点推进的关键核心技术,如重点推进集成电路、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量子科技、类脑计算、基础算法等前沿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发展方面“卡脖子”的问题。要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涉外法治方面,要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法治体系,积极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数字贸易开放体系,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参与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和标准制定,抢占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和话语权,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针对国外的长臂管辖,规定相应反制措施。明确规定数字经济领域的境外企业,如存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可以适用相关立法对其相关行为主体进行制裁。
(作者为中国计量大学质量法治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