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抗日根据地司法机构设置及变革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日本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围绕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这个中心任务,指引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八路军、新四军以及党领导的其他抗日武装,向敌后挺进,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在整个抗战期间,党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多个抗日根据地。为了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根据地人民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名称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关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机构
1941年至1942年,是中国敌后抗战最为困难的时期。党领导的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面临着十分困难和复杂的局面,根据地被摧毁、分割和封锁,许多地方变为游击区。但是,经过反复争夺以及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抗日根据地更加巩固。以山东抗日根据地为例,根据全省第一次行政会议确定的司法框架和1941年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司法条例,以及“十项建设运动”等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司法机构和检察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不断走向完善。1941年3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第八次驻委会决定,增设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战时高级审判处及山东省公安处。其中,山东省战工会战时高级审判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前身,省战工会委员张伯秋任司法处处长兼高级审判长;山东省公安处是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公安机关。高级审判处下设民事庭、刑事庭、司法行政科、检察处等机构,实行审检合署、司法与行政合署体制。高级审判处成立后,因战事连年,无固定工作场所,多活动于鲁南抗日根据地青坨寺(现山东省沂南县)一带。1942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司法工作,山东省战工会发布《关于成立司法机关的训令》,要求各级政府于文件送达后一个月内遵照此前颁布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将司法机关“建立完竣”,“倘限于干部缺乏,可将人员酌量裁减最低限度,务须设置专理司法人员,以责专成。如一时无专门司法人才时,可就现任工作人员中择其对司法工作感兴趣与了解一般政策者充任之,纠正空喊需要而不认真设法建立之等待现象。”在这一时期,山东省战工会所辖的胶东、清河、冀鲁边、鲁中、鲁南、鲁西六个行政区中,司法机构建设工作也正积极推进。1941年2月,胶东联合办事处成立后设立高等法院分院,院长王可举,有院长、推事、书记官长各一人,书记官二人。1942年7月,胶东主任公署成立后,改组为胶东主任公署高级审判处,王可举任处长。1941年12月,清河区成立了高级审判分处,行署主任兼任分处处长。鲁西行政主任公署设立司法处。鲁中行政联合办事处于1942年5月设司法处。1942年,滨海直属专署成立后,设立司法科。
关于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机构
除了山东抗日根据地,放眼全国,其他抗日根据地司法机构设置也如火如荼展开。如在陕甘宁抗日根据地,自1937年7月起,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等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或代院长,他们审理了“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创立了一整套全新的人民司法制度。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职权。高等法院检察处成立后,配合审判机关等,充分运用其检察职能,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的检察体制有重大变化: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这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向审检并立发展的一次重要举措。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涵盖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的内容,为规范公务人员行为、震慑和惩处腐化堕落分子,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石。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为建立三级三审制,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8月22日颁布《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机关。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边区政府正、副主席分别担任正、副委员长,其余三人由政务会议在政府委员中聘任,任期三年。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之刑事上诉案件及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之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婚姻案件;死刑复核;法令解释。
关于晋察冀和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机构
1938年2月,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成立了边区最高审判机关晋察冀边区临时高等法院,同年5月改为司法处。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了《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另外,在晋察冀边区北岳区边区行政委员会针对抗日锄奸的实际情况,于1943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各级公安工作的指示》,明确专署、县公安科长仍兼特种刑事检察官,负责军法审判的起诉。
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成立高等法院。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中特别规定:如果对高等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检察长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高等法院复审。从中可以看出,晋冀鲁豫边区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