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原典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战国)韩非子《韩非子·有度》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去年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努力,我国用30多年时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人类法治史上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同时,也要看到,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级立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历史讲述
“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韩非子·有度》)在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时代,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而变法改革的时代,“公法”所指即是国法,是成文的法令律例,目的是通过体系完备的成文法律来规范国家运作,使国家治理走向程序化、法治化,以大幅提升综合国力和治理效能,实现“民安国治”“兵强国富”。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韩非子看来,法治应当成为治国之本、强国之道。《韩非子·饰邪》载“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家有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奉法者能否坚决地依法办事,直接影响了国强国弱。所谓“奉法者”,可以有三种理解,分别是制定执行法律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遵守法律的民众,厉行法治的国家。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意思是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度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反之,执行法度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韩非子列举楚、齐、燕、魏的例子,说明现在这些国家的衰落,是由于他们的大臣官吏,都去做使国家乱而不是使国家治的事情,从而证明只有坚决推行法治,才能保持国家的强盛,而违反法度、营求私利,就好像背着干柴去救火,只会使得国家治理更加混乱、国家力量更加衰微。
典故解读
奉法者强则国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看,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推进科学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要法治先行,要做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建设网络强国等立法及相关法治保障工作。要研究长江经济带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特定区域法治建设。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推进科学立法工作,要“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要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