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参与平安建设的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是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平安建设,是检察机关必须思考的课题之一。本文从司法办案等方面,试图探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履职尽责参与平安中国建设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常见多发案件,无不关乎政治、法律,都在厚积公平正义,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动态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实时调整打击重点犯罪,什么犯罪突出就予以重点打击,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涉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等加大打击力度,注重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严密防控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杜绝重大涉邪教案(事)件发生,坚决遏制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自媒体平台乱象,与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相结合,严查严打以制造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引导信息传播方向、扰乱社会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践行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发挥制度、政策优势。深度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在办案中做好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提升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与采纳率,全面提高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科学性、准确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全力推行“应听证尽听证”制度,大力提升办案透明度,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可触可知。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积极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拓展专项斗争成果

  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总牵引,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聚焦重点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舆论宣传氛围,实现普法宣传“全覆盖、无盲区”。

  以线索排查核查为基础,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以打深打透、除恶务尽为目标,持续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建立常态化问题线索排查工作制度机制,压实常态化开展问题线索排查工作责任,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载体持续发布扫黑除恶受理举报方式,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涉乱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为契机,提升扫黑除恶斗争整体质效,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及时公布专项行动举报受理范围、线索举报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每村(社区)一检察官”模式,深入开展“涉老反诈”宣传,掀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浓厚社会氛围。

  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抓手,助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狠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力在“排查、化解、预防”上下功夫,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效助力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原则,强化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一线的信息资源优势,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出击,深入农村、社区和田间地头,发动群众,广泛宣传,营造扫黑除恶斗争的高压态势。


  促进息诉罢访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将“枫桥经验”中提倡的“群防群治”观念融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打破过去仅控申部门单独接访的传统,与各业务部门联合接访,形成领导带头接访、检警协助接访、共同抓信访的模式。

  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信访值班。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限期办结;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引导群众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解决。在办理群众来信过程中,认真做到办理群众来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

  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加大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强化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中的释法说理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大力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强化律师代理申诉。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以律师代理申诉告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引导律师代理、代理律师意见评析为核心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通过设立申诉人自行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和指派律师代理等三种形式,确保律师代理申诉全覆盖,推进信访法治化。

  (作者单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