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加之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力不强等特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较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梳理发现,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通过移动支付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在互联网上寻找防范意识差的未成年人并在线下实施犯罪行为等。法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倡导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洁净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应谨防诈骗

  2019年,被告人陈某多次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以50至6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游戏账号,并在获得租用的账号后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广告。受害人王某(案发时年满12周岁)联系陈某求购游戏账号,陈某以2788元的价格将账号密码卖给王某。据查,2019年3月至8月,陈某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王某钱财5次,累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089元。2019年10月,王某将此事告诉家长,家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陈某被捕,退赔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王某及其家长的谅解。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犯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表示,如今网络购物已经融入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中,如需网购学习材料等必要物品,尤其是大额消费支出,可由家长操作支付。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限制,不轻易将支付密码告诉孩子,并定期更改支付密码,及时查看转账记录,发现异常要立即询问,必要时应报警处理。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质教育

  杨某(案发时年满16周岁)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在接触网络后,开始从某爬行动物论坛了解爬行动物饲养知识,产生了饲养一些爬行动物的想法,并在某爬行动物论坛交易板块、同城交易网站和爬行动物聊天群中寻找蟒蛇的出售信息,最终通过线上商定价格、线下交易的方式购得短尾蟒一条、黄金蟒两条。随后,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一条老版黄金蟒”的信息,并与一名网友商定价格。杨某付款后,卖家通过长途汽车托运的方式向杨某发货。长途客运站对货物进行安检时发现蟒蛇并报警,杨某在前往车站取货时被民警抓获。黄金蟒属缅蟒,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短尾蟒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北京从事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上述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杨某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相关申请。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综合考虑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等情节后,酌情对杨某从轻进行处罚。

  法官表示,饲养动物一定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成年人因受到错误引导而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单纯限制和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并非管理良方,应当加强网络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信息鉴别能力和法律意识。


  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环境

  杜某(案发时年满17周岁)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因日常热衷攀比、痴迷高消费,导致入不敷出。2021年初,杜某将自己微信和QQ的性别改为女性,并在QQ群里以交友为名添加白某(男,案发时年满20周岁)为好友。杜某用女性身份与白某聊天,之后白某对杜某产生感情,二人遂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但未在现实中实际接触。二人关系稳定后,杜某以弟弟生病、急用钱为借口多次向白某索要金钱。在杜某诱骗下白某将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杜某,杜某通过白某的支付宝进行消费,并以白某的身份向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十余次。后白某报案,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时,杜某从白某处累计获取人民币4万余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杜某的家长对杜某的成长关注不够,杜某存在一定的不良消费习惯和错误的金钱认知,导致其最终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判决时,恰逢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主审法官要求杜某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辅导,希望杜某的家长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引导孩子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切实尽到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

  法官提示,伴随着网络使用者低龄化的趋势,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实施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普及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建立法治观念,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此外,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及时干预;如果发现未成年人遭遇网络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