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8月1日起施行
筑牢免遭家暴“隔离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3条,不仅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并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将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有利于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扩充列举家庭暴力行为种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说,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控制。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等是权力控制的体现,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必须将其纳入家庭暴力行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冻饿一般是父母或者掌管家庭财物的家庭成员针对未成年人或者家庭成员中的病弱者采用逼迫方式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则损害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从维护人格尊严和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的角度看,应当将这些违法行为纳入家庭暴力。
记者注意到,有的地方性法规将“经济控制”“限制对外交往”“散布隐私”(如《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冷淡、漠视”(如《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是否有必要将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纳入全国性立法?
徐卉说,上述形式也是实践中常见的家暴行为,有必要纳入全国性立法。另外,家庭暴力中加害人实施暴力的动机、目的是为了控制受害人,无论是加害人伤害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当着受害人的面自虐或自杀,都属于一方为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蒋月认为,经济控制是通过经济手段限制、控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不仅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而且挫伤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使其自我价值认同明显下降,易引发精神层面问题。应将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的类型加以确认,在地方立法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效果。
证据形式扩充为十种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由于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申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今年7月发表在《中国审判》的调研文章显示,课题组选取北京三级法院2016年至2021年涉家庭暴力的854例案件为样本分析发现,可检索到的403份民事裁定书中,只有52%的申请人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超过31%的申请人仅提交一份孤证。分析结果还显示,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记述不清或仅记录“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为了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规定》第六条列举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
记者注意到,2021年11月,为帮助、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列举两大类9种证据形式,基本覆盖《规定》上述十种证据形式。
徐卉说,这十种证据形式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规定》明确证据形式,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举证困难,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受害者的立法原则。
“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消除侵害,不仅仅是惩处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因此,《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为原则,增设更少限制性的、更宽泛的证据形式,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徐卉说。
降低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
实践中,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达到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的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证明标准进行区分,第六条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记者注意到,此前,有的地方已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作了相应放宽规定,如2019年11月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中,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危险,法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
蒋月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针对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而且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提供保护,只需要证明确实发生过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会再次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很可能会发生,就满足法定要求。
“家庭暴力发生受到主客观因素影响,具有一定偶发性。施暴者的施暴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受害人来说,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能具有‘高度可能性’或者‘较大可能性’。如果仅限于具有‘高度可能性’才颁发保护令,可能使面临具有‘较大可能性’危险的人申请不到保护令,对潜在受害者保护不够。”蒋月说。
徐卉解释,“高度可能性”即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强调法官能够根据证据确定事实“极有可能”的心证,尽管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较大可能性”是“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使法官相信存在较大可能的程度,相当于法官对事实的相信程度达到或超过51%即可。
“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的明确,对法官来说,不仅有了清晰的适用标准,也免除了此前处理此类案件的顾虑。即法官不需要对家暴的事实达到确信必定存在的程度,只要对家暴事实的相信程度达到或超过51%即可。对于申请保护令的家暴受害人来说,极大地减轻了证明负担,便于家暴受害人有效申请保护令。”徐卉说。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拒执罪”处罚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法院可以给予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今年7月发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中认为,该规定虽然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构成何种罪名并未明确,刑法也未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单独罪名予以规定。截至目前,实践中没有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在第十二条规定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今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
徐卉认为,该规定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蒋月说,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是《规定》的亮点之一。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施暴者被治安处罚后,依然不思悔改的情况的确存在。《规定》弥补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与构成其他犯罪之间的“缝隙”,使施暴者难以“金蝉脱壳”,将显著地推进反家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