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第三人充值话费的通知和同意制度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田某通过移动支付平台上手机充值功能给自己新办的手机号充1400元话费,但由于对新号码不熟悉,将话费充到了别人手机号上,多次索要无果。而北京张女士使用的手机号则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被他人充值合计1500元。张女士随后致电电信公司人工客服,要求将所充值话费原路退回,但客服以“不能看到充值人”为由拒绝退还。话费账户被他人充值,其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电信业务或其他即时充值业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事前通知并征询本人同意?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即时到账型充值赠与中的法律问题

  与赠送房产、机动车等有体物(实物)需要相对人的接受不同,即时到账型充值赠与通过系统充值即可到账,这意味着,只要充值成功,话费即可到达指定账户,无须受赠人同意。此时,“赠与要约发出”和“赠与合同履行”都已经完成,相对人只能被迫“受领”。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因此,通过即时充值的方式来赠送话费,需要以受赠人(被充值人)接受赠与的承诺为前提,受赠人未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如果拒绝接受赠与,受赠人需要耗费时间、精力查找赠与人并且返还话费。对照来看,在实物赠与情形中,受赠人可以在赠与人提出赠与时立即表示拒绝。但是,在即时到账型充值中,赠与他人话费的要约意思通过充值行为获得实现,与此同时,赠与合同的义务履行完毕,法律效果已经发生,而受赠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谁是赠与人,如果要拒绝受赠人,还必须查找赠与人、返还赠与标的或价款,这极大地增加了受赠人的经济负担。

  受赠人有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且无须承担拒绝后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负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当事人不得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利益第三人合同”或“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仅能为被充值人设定权利而非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对象的被充值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换言之,张女士没有接受充值人赠与的承诺义务或运营商充值到账的受领义务。进一步说,如果张女士拒绝话费充值人的赠与行为,相应的查找、返还负担应当由运营商承担而非张女士。


  通知和征询同意机制缺乏带来的问题

  如果缺乏通知本人和征询同意机制,容易产生变相行贿、违规电子送礼等问题。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或给予“财物”是贿赂犯罪的前提。而话费具备财产价值,符合“财物”的基本属性,因此,为他人充值话费应当通知并取得受赠人的同意,防止以赠送“话费”形式来掩盖行贿、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缺乏通知本人和征询同意机制,可能演变为不当得利、财产侵权或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推手。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田某因号码近似、不当操作等原因引发的话费错误充值情形容易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被错误充值的用户拒不返还,引发相关矛盾;另一方面,犯罪分子谎称话费误充实施诈骗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损失。

  如果缺乏通知本人和征询同意机制,可能引发规避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缺乏通知和征询同意机制,在本人毫不知情前提下,代为“话费充值”渠道可能发展为“地下洗钱”的非法结算平台。比如,在2022年1月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破获的“9·17涉嫌新型网络犯罪系列案”中,犯罪分子就利用话费充值等实施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话费充值赠与通知和同意制度的构想

  在电信消费者和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中,除遵循《客户服务协议》等约定合同义务外,双方当事人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在出现异常巨额电信费用时,还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但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主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只是在话费充值到账后向用户发送余额变动提醒。

  或许有观点认为,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运营商无法核实充值行为系机主本人或者其授权他人作出,亦无法核实机主本人与充值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上在话费充值界面已经明确作出“充值成功后无法退款”的提示,因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第三人手机账号充值话费的情形中,这一界面提示仅针对充值人作出,而被充值人本人可能根本无从知晓,同时也无法避免“被充值”的现象。值得强调的是,人们不被强迫接受或消费某笔“被充值”的话费,正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消极体现,同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

  随着信息科技和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电信业务和其他即时到账型充值服务的经营者完全有能力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方案进行通知和征询同意:其一,在通知范围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充值平台为自己名下的手机账户充值,应当推定为机主本人操作,无须再进行通知和同意征询。其二,在通知方式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和App等形式来通知手机用户话费充值的金额、途径、充值人或账号等相关信息。其三,在同意模式上,可以设计“明示同意”(明确表示接受)、“默示同意”(只要不反对即为接受)或“一次性同意”(后续无须再单独询问)等不同方案,供消费者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四,在同意表示上,还可以采取拼音字母简写形式,比如“同意”回复“t”、“拒绝”回复“j”。其五,在赠与返还上,若用户选择“拒绝”,话费原路“倒流”退回充值人账户即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