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涉外法律研究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深化涉外法律研究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以修订海商法进一步完善海商法律制度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深化国际法和涉外法律研究,为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发展,国内外海商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至今已近30年,对促进改革开放、维护海洋权益、推动航运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需求的变化,建议对现行海商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本文重点以修订海商法为基础,谈谈涉外法律规范问题。


  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  

  2022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海运是全球贸易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经济日报》今年6月报道称,近年来,全球年度贸易出口额将近20万亿美元,其中92%是通过水运方式承运,国际海运承担了我国约95%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随着海运业持续发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航运技术快速发展,对海商法律制度更新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加快海商法修订进程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现行海商法借鉴和吸收了诸多国际海事公约及国际海事惯例,具有典型的涉外性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涉外立法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通过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其他各项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适时修订完善海商法。

  加快海商法修订进程是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航运产业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海上运输主体间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使得航运实践中贸易摩擦和争议纠纷反映的各类法律问题愈发凸显。因此,及时跟踪新时期国际海商立法动态,以海商法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为理论基础,以海商法施行以来大量海事诉讼与仲裁经验为实践依据,围绕电子提单、船员权益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与时俱进地增强海商法的适应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加快海商法修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海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海商法律体系完善提供根本遵循。修订海商法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内涵基础上有条不紊地推进修法工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对海商法等涉外法律制度修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谋划,科学制定修法规划和计划,积极推进涉外立法。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立足基本国情,把握海商法自身特性与定位,遵循继承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对其加以完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事业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为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增进海洋繁荣福祉贡献了中国智慧。海商法修订应聚焦如何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充分对接与服务海洋强国国家战略,推进海商法律制度体系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实践适用,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法律保障。

  立足国情,同国际通行海商法律制度接轨。同国际通行海商法律制度接轨是现行海商法的一大特色。但过去近30年,国际海事立法或行业标准已发生变化,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修订,《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纽约土产格式期租合同(NYPE 2015)》、《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统一杂货租船格式合同(GENCON 2022)》等先后出台,对全球航运业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修订海商法应立足于实际,有选择地参考、借鉴和吸收国际海事立法中的全新成果和有益经验,顺应国际海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增强海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以便更好地平衡船货双方、承运人与旅客、海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不同海商主体的发展利益,维护航运企业公平竞争秩序。

  坚持“三个导向”,回应海事司法实践现实需求。海商法的修订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积极回应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助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进一步提高涉外海事司法效能。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指引,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找准现行海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冲突,挖透制度上的问题根源,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坚持目标导向,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把海商法律体系的发展目标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目标紧密对接,使海商法修订工作紧扣法治中国建设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结果导向,不断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质效,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以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为衡量标准,妥善处理航运纠纷与争议,切实增强修订后的海商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海商法修改的重点方向 

  修订海商法,特别要关注有关涉外条款的修改问题,进而完善海洋法治领域的原则与规则,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完善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现行海商法第十四章为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对涉外海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条款内容未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有效衔接,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冲突规范中,而海商法就船舶碰撞这种典型的海事侵权法律适用仅设置了“侵权行为地”“法院所在地”“共同船旗国”三个连结点,忽视了意思自治原则对调整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关系的作用。同时,现行海商法对船员合同、船舶留置权、海难救助、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特殊领域的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未进行明确,应补充完善。建议增加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受偿顺序、海难救助以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定,参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船舶碰撞法律适用规范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建议以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为着眼点,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海事法律冲突领域的适用范围。

  健全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海商法需在维护我国根本利益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同国际通行海商法律制度接轨。现行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但对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否强制适用等未予以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维护海商法律体系下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特别是有利于保障托运人权益,这也是主要航运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应在借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确立的“直接适用的法”立法模式基础上,对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海商法加以规定,明确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直接受我国海商法规范和调整,以拓宽其域外适用空间。

  此外,建议以《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为依托健全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实际承运人”的范围,严格限制航海过失免责、适度提高承运人单位赔偿限额,引入“电子运输记录”概念并设置电子提单相关法律规则等。

  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大要求。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量随之大幅度攀升,由此引发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但现行海商法并未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应对此进行明确。同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起步较晚,需进一步规范。建议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中的成熟规则基础上修订海商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专章规范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进一步优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海洋强国与交通强国都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海商法在规范国际航运贸易活动、推动国际经济循环、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地位,应立足实际、兼收并蓄,加快海商法修订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商法律制度,主动应对国际海事新规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全方位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海洋治理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为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