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的用处与用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有着丰富的内涵,它内在地要求合理运用立法语言,条文表述科学、词语规范统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讲好法言法语,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合理运用立法语言,是科学立法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条件。


  界定核心概念 

  立法语言是指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目的和立法政策,规定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最终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语言。

  法律文本的构成要素。立法语言是以法律概念为中心,包括动词、虚词、标点符号等多种成分的话语体系。例如,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既有作为名称出现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有以动词出现的“行使”“不受”“干涉”,也有起辅助性作用的虚词“依照”“和”,同时,还包含“,”“、”“。”等标点符号。法律文本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提高立法语言的运用质量,是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与规范性的关键。

  法律意旨的表述形式。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立法语言是法律内容的载体。立法语言可以使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政策准确表达出来,它可以使原先观念状态的主观意图物质化。立法语言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点,不仅立法者可以通过运用立法语言表达立法意图,而且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也可以通过立法语言准确地理解和认知法律内容,从而有效地执行、适用和遵守法律。

  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现人民意志。法律制定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采用多种机制向公众开放,接收并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最终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应当使用公众能够理解的语言,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法律的主体。


  整合多元价值 

  立法语言不仅牵涉法律表述技术,更关联法的本质、法的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可以说,立法语言承载着多方面的价值追求,需要在相互竞争的多元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整合。

  专业性与大众性的协调。在法治社会,立法需要使其条文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严格规定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其涵义和范围必须准确无误。立法语言在确保“准确表意”的同时,又要明白易懂。表面上,立法是一项由专门机关负责的国家职权活动,但本质上还需要凝聚民意、汇集民智、关注民情。因此,归根结底人民群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主体。只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才能保证立法与人民群众的情感、意志、利益无缝连接。

  日常性与专业性的兼顾。按来源不同,立法语言分为日常语言和法律术语两类。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表达,法律必须同日常生活的“可理解信息的传递”相连接,立法语言必须具有日常性。离开社会生活的“烟火气”,一味强调法律规定的专业化,法律将成为失去存在根基的“阳春白雪”。因此,缓刑、假释、故意、过失之类专业术语,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将政策性语言转化为法律术语,考虑采用替代转化、解释说明等方法。

  普遍性与具体性的折中。区别于一次性的行政决定、司法判决,法律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它调整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因而立法语言最好能为所有社会成员理解。实际上,每个法律文本预设的主要调整对象各不相同,有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有的是特定人群。比如,民法、刑法规定的是公民必须做的,不仅成人要知悉,未成年人也应该可以适当理解。劳动法不一定要求未成年人能够完全理解,但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者应当可以理解。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环境评价影响法等技术性强的法律,主要为少数从业者、利益相关者与法律专家所关心,其立法语言可以不必为所有普通民众理解。因此,立法机关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部特定法律面向谁、期待谁阅读、谁阅读会发挥作用。

  世界性与民族性的融通。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目前,世界各国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为“地球村”的一员,我们表达新法律现象的许多概念术语也有引进而来的。但法律文本中,诸如权利能力、用益物权、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转质、仓单、提单等立法语言,仍存有生搬硬套的印记,生僻晦涩。每一个法律词语都是在其所有的概念构成的语境中发生作用的。因此,引进而来的新法律概念术语也要结合民众生活实际,予以必要的本土化,方能为广大民众真正接受。


  完善技术规范 

  2009年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制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2年12月编印了《立法技术规范手册(试行)》,这对提高立法技术、正确运用立法语言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有效应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技术规范手册》的修订工作正在积极展开,这将为合理运用立法语言提供重要参考。

  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完善立法技术规范的关键是讲好法言法语,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法律文本应减少使用政策性语言,表述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时,须转化为法律语言。有的法律条文中存在习惯说法、专业表述,要进行解释说明。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文本,增设名词解释条款的数量,对一些比较晦涩的术语,作通俗化解释。

  重视虚词的使用。立法不仅应当重视合同、物权、犯罪、杀人、盗窃、法院等实词的使用,对于那些依附于实词或语句、有语法意义的虚词,也应当仔细推敲、反复斟酌、审慎使用。中国古代律学将具有通例性质的八个字: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并称之为“律母”,表明其重要性。当代法律文本中虚词出现频率也很高,且与特定的法条类型相对应。因此,立法机关对“依照”“根据”“参照”“和”“或者”等虚词的使用应予高度重视。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法律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立法语句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它也是立法语言的特殊形式。一个标点符号之使用,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标点符号看似是法律的细枝末节,但它对法律内容的表达意义重要,不能掉以轻心。

  合理设置体例结构。一个法律文本可以划分为标题、序言、正文、结尾等部分,其中正文又可以划分为逻辑严密的不同层次的结构单位。宽泛地说,法律文本的体例结构也属于立法语言的范畴,它对权利义务的表达影响甚大。“读者友好型”的法律文本体例结构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设置极短的题目;正文之前设置一个目录表;定义条款集中于法案末尾的一条;字体、字号让人看起来更舒服。


  完善技术规范  

  2009年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制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2年12月编印了《立法技术规范手册(试行)》,这对提高立法技术、正确运用立法语言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有效应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技术规范手册》的修订工作正在积极展开,这将为合理运用立法语言提供重要参考。

  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完善立法技术规范的关键是讲好法言法语,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法律文本应减少使用政策性语言,表述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时,须转化为法律语言。有的法律条文中存在习惯说法、专业表述,要进行解释说明。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文本,增设名词解释条款的数量,对一些比较晦涩的术语,作通俗化解释。

  重视虚词的使用。立法不仅应当重视合同、物权、犯罪、杀人、盗窃、法院等实词的使用,对于那些依附于实词或语句、有语法意义的虚词,也应当仔细推敲、反复斟酌、审慎使用。中国古代律学将具有通例性质的八个字: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并称之为“律母”,表明其重要性。当代法律文本中虚词出现频率也很高,且与特定的法条类型相对应。因此,立法机关对“依照”“根据”“参照”“和”“或者”等虚词的使用应予高度重视。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法律文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立法语句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它也是立法语言的特殊形式。一个标点符号之使用,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标点符号看似是法律的细枝末节,但它对法律内容的表达意义重要,不能掉以轻心。

  合理设置体例结构。一个法律文本可以划分为标题、序言、正文、结尾等部分,其中正文又可以划分为逻辑严密的不同层次的结构单位。宽泛地说,法律文本的体例结构也属于立法语言的范畴,它对权利义务的表达影响甚大。“读者友好型”的法律文本体例结构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设置极短的题目;正文之前设置一个目录表;定义条款集中于法案末尾的一条;字体、字号让人看起来更舒服。 


  强化程序保障  

  立法语言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周密、权威庄重、简洁凝练、通俗易懂。这通常是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也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予以保障。

  发挥专家把关作用。立法语言的使用,需要由专门的立法语言组织审查把关。1954年10月29日,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成立法律室,系统地研究法律。”“在法律室还准备设个语言组。”(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264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7年设立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立法语言的表述适当与否,进行审查把关。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该委员会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完善征求意见工作。现代社会,为了准确设定法律制度,需要使用一些专门法律用语,但要尽可能规定得通俗易懂。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关于立法语言方面的意见,确保法律草案用语切实表达立法机关的意旨,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

  严格审议表决机制。将立法语言的使用状况,作为法案审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认真表决。在2005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到: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专业术语在附则中规定为名词解释。物权法制定的经验做法可予以推广,上升为普遍适用的立法技术规范。总之,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语言是否科学合理,既是法案审议的必备内容,也是法案能否通过的重要标准。

  适时修改法律文本。目前我国立法语言的使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直接使用日常语言、直接使用政策性语言、使用不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式等。立法机关应当进行细致的摸底筛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作为今后立法应予避免的前车之鉴,并在合适的时候予以修改完善。

  立法语言貌似立法的“细枝末节”,但它更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抓手,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性工作。法学工作者应当对立法语言问题高度重视,对立法语言的概念、特征、价值定位、标准、类型、运用状况、存在问题、表述技术规范、审议通过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