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网络“爬虫”变“害虫”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因向他人售卖非法获取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数据的“爬虫”软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6月28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应用,人们的工作、交往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数据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各行各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源泉。网络“爬虫”作为一种能快速精准地获取数据信息的基础性网络技术,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和应用。网络“爬虫”设计的初衷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自动为网站编纂索引、更新信息,为用户提供高效的检索服务。但在大数据收集过程中,也开始出现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如在现实生活中,浏览短视频或直播平台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娱乐项目,但明明只是进直播间看了眼带货,未留下个人信息,结果其他销售同类产品的商家却精准找上了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殊不知,其个人信息早已被不法分子通过“爬虫”技术所“爬取”。报道中的“爬虫”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网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所凸显的问题显然不容网络平台以及监管部门忽视,健全监管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势在必行。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利用。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轻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严重者或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通过非法侵入网络平台方式获取该信息的,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而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本人并未利用“爬虫”技术侵入互联网平台,只是向他人提供工具。但这并非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这种提供工具的行为,已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销售“爬虫”软件者明知购买者使用该软件用于诈骗等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其按照诈骗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此外,互联网平台不仅仅是为网民提供一个上网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运营者应尽到高度的安全维护义务,健全防护措施和巡查力度,以免不法分子可以轻易突破防线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网络平台运营者和维护者疏于维护甚至毫无作为,对平台的风险和漏洞熟视无睹,进而导致不法分子如探囊取物般轻松侵入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话,网络平台的责任人或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牺牲作为科技不断发展的代价。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网络平台,都应切实承担好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精准织密防护网,严惩“爬取”信息行为,让人们充分享有上网的安全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