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紧扣跨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关键环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顺应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而修改,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由许可调整为备案,明确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及未按规定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制度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商品、资金、信息、人员在各国之间的流动日益频繁,人类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依存超过了过去任何时代,也大大激发了跨国公路客货运市场活力,从而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这使得我国参与区域合作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因此,无论是国际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抑或国内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定期开展汽车驾驶员培训考核,确保驾驶员安全规范、守法谨慎驾驶,是安全监管关键环节。
对此,除继续要求受聘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须具备从业资格证外,《意见稿》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专门增加了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的要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考虑到从事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的重要性,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本单位的驾驶员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培训教育,应当纳入法定继续教育形式。根据《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从事国际道路运输业务的驾驶员,属于《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因此,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业务的驾驶员每2年须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据此,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本单位的驾驶员组织开展的培训教育不能认定为《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受训驾驶员的课时量也不能计入《办法》要求的24学时。实践中,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知识专业性强、获取渠道少,掌握相关知识并具备培训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并不多。通常情况下,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本身更具备获取这方面知识的便利条件,这也是《意见稿》将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交由经营者承担的原因。考虑到减轻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负担,可以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将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本单位的驾驶员开展符合规定的培训教育,直接纳入法定继续教育形式。
明确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所聘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开展的、被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满足的必要条件。首先,熟悉业务、具有一定培训教学水平的培训讲师是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意见稿》应当明确对培训讲师资格的要求,如果从本经营单位内部选择培训讲师,则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至少1年的同运输线路安全运营经验,或者聘请具有上述经验的其他经营单位的资深工作人员,或者在途经国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本国或外国人员作为培训讲师。培训内容上,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求选择安排,但被认可为继续教育的内容应限于途经国家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知识,比如道路运输法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标志标线的识别,以及与交通相关的外事规定、风俗习惯、气候环境、地理条件、特殊操作规程等。当然,对于跨国道路运输较多的边境省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可依据《办法》第七条“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的要求,适当增加与国际道路运输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培训记录和培训档案是政府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意见稿》有必要明确培训记录和档案保存方面的要求,比如要求建立专门制度,明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记录培训情况、收集、整理、维护档案资料,对培训讲师的资格、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的人员、考核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归档,保存时间可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学员档案的管理要求:不少于4年。
鼓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经营者自身建立国际道路运输数据库,完善合作机制,实现培训资源共享。由于国际道路运输涉及国家多,且不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事故处理方面的规定不同,引导司机通行的交通标志牌上也显示着不同国家的语言,再加上那些与交通相关的地理、民俗等内容,海量的知识可能分散在数量众多从业者的脑海里,如果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数据库兼收并蓄,就很难把这些知识进行有效整理和重复利用,从而增加主管部门的行政成本和经营者的经济成本。因此,建议《意见稿》明确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国际道路运输数据库,收集途经各国开展道路运输的必要知识和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的案例资料,打造共建共享的国际道路运输培训平台,培养一批熟悉业务的培训讲师,对经营者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国际研讨和课题研究,实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