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惹祸” “典”有维权明规

  进入夏季,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天气多发,由此造成的枯树砸车、房屋漏水、窨井“吞人”等“侵权”损失谁来担责?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里的相关维权规定。


  被路边树木砸伤怎么办?

  事件:

  沈女士下班后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自家车位,当晚,一棵被大风刮倒的槐树将其车辆砸坏。事后,沈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车损赔偿问题未果。

  说法:

  发生树木折断、广告牌砸车伤人情况后,“肇事”设施、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往往会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免责,然而事实上并不尽然。户外设施及树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归责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暴雨致房屋漏水怎么办?

  事件:

  因汛期连降暴雨,秦先生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渗水严重,他猜想可能是楼上住户未关好窗户所致。于是要求其赔偿自家因渗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两家为此发生争执。

  说法:

  降雨引发的房屋漏水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楼上住户不当行为所致的,当事业主应及时维修并承担楼下邻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是房屋建筑质量瑕疵导致漏水的,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据此规定,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时,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窨井“伤人”找谁赔偿?

  事件:

  陈女士雨后出门散步时,不小心掉入积水处一井盖缺失的窨井中,造成腰椎骨折及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说法:

  在暴雨连降、排水不畅等共同作用下,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的侵权事故时有发生。为保护“脚下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溺亡等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公众亦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时留意警示标识,履行好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监护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泡谁担责?

  事件

  小刘下班后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谁料夜间突降暴雨,从车库入口大量涌入的雨水将小刘及十几户业主的私家车淹没。这种情况下,谁该为小刘等业主的损失负责呢?

  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预防和补救两个方面。在非雨季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畅通。在雨季来临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比如准备沙袋、抽水机等防洪设施设备;随时关注并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向业主发出通知;险情发生后采取劝阻车辆进入地库、关闭地库门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在以上方面履职尽责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遭雷击受伤,旅行社能免责吗?

  事件:

  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途中在一处竖有“雷区,请勿靠近”警示牌附近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受伤。事后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后者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

  说法:

  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悉游客途经区域是雷区,遇雷雨时应避开该危险区域。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让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在于他们最了解整个区域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