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团购券应名副其实

  “98元三人餐让你吃到饱”“9.9元全国门店通用,买到就是赚到”“原价179元的三人餐现在只要79元”……在短视频平台上,类似的团购套餐总能轻松吸引大量用户下单,但由此引发的投诉也屡见报端。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商家不认可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套餐,拒绝提供服务;有的商家提供的服务和菜品与宣传严重不符。此外,消费者投诉还存在周期长、维权难等问题。(6月11日《法治日报》)

  从表面上看,短视频平台上的团购套餐券优惠力度往往很大,动辄达到原价“腰斩”的程度,很容易让人心动。然而,在实际消费场景中,不少消费者却遭遇了团购套餐券“货不对板”、优惠缩水甚至不能使用等问题,团购套餐券的实际优惠效果和宣传优惠效果存有较大差距。

  从法律层面看,商家在短视频平台推出团购套餐券,并对套餐的内容和优惠方式进行宣传,即相当于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购买了团购套餐券,就对商家的要约内容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商家应该按照在短视频平台的宣传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商家不认可、不接受团购套餐券,或者提供的餐品与宣传的餐品内容不符,就属于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全面、真实、准确地宣传是广告营销的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或者“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部分商家在短视频平台宣传的团购套餐券与实际销售内容不符,或根本不能兑现,坐实了商家的夸大、虚假宣传行为,也坐实了团购套餐券是“注水券”“忽悠券”的本质。餐饮商家、合作主播、相关代理推广企业以及短视频平台应分别对应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角色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商家在短视频平台销售团购券,其性质也属于格式合同,故而也应遵守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商家在团购券销售活动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团购券的适用店铺范围、真实餐品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又在事后的实际消费场景中用单方解释限制或改变团购券的兑现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事后解释的内容无效。

  针对短视频平台的团购券欺骗、误导消费者问题,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治理责任。平台对商家发布的团购券、优惠券等信息应加强审查和管控,完善消费者评价体系,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较多、差评较多的商家或主播,采取暂停服务、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如发现商家的行为涉嫌违法,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则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依法查处团购券营销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警示消费者,倒逼商家守住法律底线,规范团购券营销行为,挤出团购券中的“水分”。当然,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不能为了图便宜、追网红盲目下单购买团购券,而应该多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尽量选择消费体验好的商家。如果遇到团购券虚假误导问题,消费者应通过投诉、举报以及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为监管治理提供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