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定价成本监审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定价成本监审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更合理的定价方法、健全相关监管模式、引进重要参数设置,以形成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

  《管理办法》《监审办法》一大亮点是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发挥市场作用作为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在确定供水价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完善水利投融资机制对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水利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运营周期长等特点,不确定的投资回报率为市场化融资设置较高门槛。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办法》着力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的盈利性,积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面,《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原则作出区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微利水价,充分体现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福利性质;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受水区水资源紧缺且承受能力较强的工程,实行合理收益水价,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吸引投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在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中准许收入的确定方面,《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政府资本注入和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这对引导资本积极参与大有裨益。基于此,在投融资机制建设层面,《管理办法》《监审办法》建立起了一个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且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灵活稳定的供水价格调节机制

  供水价格的调节有利于及时调整因供水成本和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发生波动的市场价格,对应对各方面不确定因素与复杂的现实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从增加调节价格的灵活性、简化审批程序以及建立水价与成本之间的动态关系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有助于建立更加长效化的价格调节机制。

  《管理办法》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调价程序主要包括如下阶段:第一步先由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同时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同时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中,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当充分配合,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最终确定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新供水价格监管模式的价值

  确定准确合理的供水定价成本对健全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监审办法》以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定价成本为核心,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程序、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核定原则等。

  《监审办法》第四条新增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在计入定价成本费用时,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合理性原则旨在为水利工程供水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计入成本范围提供法律依据,并在确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范围时综合考虑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因素,从法律上进一步提高供水成本管理的规范性。

  在成本监审过程中,《监审办法》建立了常态化经营者报送制度。其中,《监审办法》第八条规定:“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这有助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水利工程供水的经营状况,精准把握成本价格的实时监管。

  《监审办法》进一步清晰地界定供水成本范围。在“定价成本核定”一章作出更细致化的规定,其中,《监审办法》第二十八条通过排除性规定将一部分费用排除在可列入定价成本的范围之外,例如,包括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等,均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这有助于更加清晰准确地核定供水定价成本。

  综上,《管理办法》《监审办法》适应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布局,满足了当前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需求,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同时,保障我国水安全,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