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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法益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十四至十六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该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此,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

  ——摘自《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姜瀛著《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关键词: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从人工智能的核心方法论与司法裁判的整体构造来看,两者深度融合的路径有内外之分。内在路径关注人工智能如何进入司法裁判的发现与证立层面,外在路径关注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达致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前者涉及完成诉讼辅助性事项、实现司法流程标准化管理等,后者涉及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责任、司法行政管理等制度性问题。推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应内外路径兼修、一体化推进两者深度融合。

  ——摘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王志勇、辛淑静著《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路径分析——基于法学方法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