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写作的“真问题”

  法律史研究、论文写作的“真问题”,主要包括史实建构与法理阐释两个方面。史实建构,分为“填补空白”型和“重述法史”型;法理阐释,常用的方法有以现代法学概念体系阐释中国古代法等三种。要坚守法律史研究的初心:考辨源流,古为今鉴。


  法学论文写作的普遍性问题,比如选题方向、写作方法、注释规范、投稿技巧等已有诸多指导性论著、文章可以参阅,此处不再多谈。笔者单就法律史专业论文写作中最常见的疑惑——什么是法律史的“真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希望对从事法律史研究者有所裨益。

  “问题意识”是开展研究工作的前提,也是法学论文写作者必须掌握的“常识”,这对法律史的研究者而言更重要,因为这关乎许多研究者辛苦爬梳史料后撰写的论文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什么是法律史研究的“问题意识”?或者如何找寻法律史研究、写作的“真问题”?笔者认为,还要从史实建构与法理阐释两个方面来探讨。


  史实建构

  笔者观察近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特点发现,“史实建构”大略可分为二种:“填补空白”型和“重述法史”型。

  填补空白。这类论文通常以某个时期的某项制度或某一流派的法律思想为写作对象。此前,因史料缺乏或未整理,呈现无人述说的“空白”状态,故有必要进行“填补空白”。但是,随着近四十年来法律史研究的迅速发展,以往所谓的“空白”越来越少,故而在此层面可供研究的选题日趋减少。同时,以发现某些“稀见”史料或辑佚史籍为重心的研究论文,多重于叙述,从法学视角看,往往容易产生“叙述有余”而“理论不足”的弊端,即所谓的“问题意识”不足。比如,近四十年来明清乃至近代的法律史料层出不穷,大宗档案文献有四川南部县档案、重庆巴县(现巴南区)档案、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等;契约文献,如徽州(今安徽省黄山、宣城与江西上饶市一带)文书、贵州清水江(主要指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锦屏、黎平、填筑、台江等地)文书等。此类新史料当然是以往“稀见”史料,但是史料本身的“地方性”“碎片化”特点,要求研究者又必须以常见史籍的“天下性”“系统性”来补充其不足。因此,找到法律史论文写作的“真问题”,要真正“填补空白”,还必须将“稀见”史料与常见史料有机结合,并从中挖掘出以往未认识到的史实,而不是仅限于以往“稀见”的史料介绍和蜻蜓点水式的“理论思考”。故,法律史论文写作要真正“填补空白”,还需要有长久“坐冷板凳”的积累,依靠一时取巧,是很难找到“真问题”的。

  重述法史。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史研究的不断发展,既往研究中形成的某些“通说”,由于受时代所限出现的认识不准确乃至错误而面临挑战,比如“法律儒家化”观点,或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发展论等。这使得近年来法律史研究领域出现了“重述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风向。此种研究是对以往的反思,故而在“问题意识”方面,略好于“填补空白”路径的研究,这类论文成果也较容易被法学类刊物接受。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出土的法律类简牍不断增加,这些前人未见的史料在填补“史实空白”同时又在“重述法史”。目前,出土文献研究已经成为国际性、跨学科的前沿性研究,尤其是先秦秦汉法律史研究方面,许多新出土文献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相对较容易有所创获。

  不过,无论是“填补空白”还是“重述法史”,都属史实建构,在实际研究、论文写作中不能截然分开,往往是二者合一,即二者都需要进行扎实史料考证和史实辨正。法律史学科之所以被再三强调史学功底,原因就在于许多法律史研究者学术背景多为法学专业,其系统的史学训练一般都不够充分,故而进入法律史研究时往往需要“补课”,但是“补课”又不能忽略法学“本业”,否则写出法律史论文会变成史学与法学两头不通的“空竹筒”论文。因此,初入法律史研修法学研究生,要时刻谨记“史实考证”与“法学义理”均不可或缺,二者均需要日积月累,方可始建其功。


  法理阐释

  就法律史研究而言,史实建构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但属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法律史,又必须再进一步以法学视角阐释史实,寻找其内在规律(义理),即进行法理阐释。以此而言,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中常见的法理阐释,主要有两个方向。

  以现代法学概念体系阐释中国古代法。目前,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安排的内容体系,即将中国历代法律以现代部门法体系观念切割为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或者按照现代法概念,将历代法律史切割为立法与司法等。此种方法当然方便“古今沟通”。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近现代法学和传统律学有很多不同。过去,有的学者主要从现代西方法学角度,讨论、阐释中国古代律法,这种阐释方向容易忽略中国历朝历代法律的真实丰貌,形成“套路化”法律史论文,自然离法律史的“真问题”,更是远之千里。

  现代“借鉴价值”的阐释方向。“史鉴”为中国历代史书作者念兹在兹,著名的通史著作《资治通鉴》,从其名即可知其根本目标在于“史鉴”。从诸多法律史论著成果看,经典法律史论著往往通过扎实可信的史实叙述,自然而然地让读者信服其在法律史叙述中蕴含的道理,从而心领神会得到“史鉴”。初学法律史论文写作者,往往在论文最后部分“强行”阐释该文研究对象的“借鉴价值”,这容易陷入“为赋新词强说愁”的窘境,而不容易引起读者共鸣,遑论“借鉴”。法律史论文要达到“史鉴”,首先要讲好中国法律史的“故事”,将“道理”自然流淌在叙事过程中,让读者自发“脑补”得到“史鉴”。

  以问题为中心的阐释方向。近年来,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日益盛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法律史学科本就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这使得有的研究者不断结合文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方法论进行法律史学研究。由此,使法律史学成了“大杂烩”研究法的“试验场”。笔者认为,对初入法律史学的法学研究生来说,可以关注这种学术潮流,但仍需谨记法律史研究的初心是:“考辨源流,古为今鉴。”

  近十年来,我国大力支持对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探源与发展历程研究,这使得法律史研究的外部环境日益向好,研究成果呈现不断拓展和深入态势。坚守法律史研究的初心,有效掌握法律史论文写作的规律,必将使今后“中国立场”的法律史研究结出更丰硕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