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外法典比较看早期中华法系的完整性精细化

  这里所说的“早期”是指中国先秦时期和西方自远古至古罗马时期。二者社会制度大致相当,都属于奴隶社会,时间大致在公元前3世纪前,故存在比较研究的基础。本文所比较的法典主要包括西方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参考沈福伟著《中西文化交流史》一书的提法,“西”指中国以西的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古印度《摩奴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尚书·吕刑》《法经》《周礼》及先秦典籍等。经比较可以看出,中国早期法典较西方早期法典具有体系完整、内容精细两大特点。


  法律体例

  西方早期法典未分门别类,如《汉谟拉比法典》涉及诬告、财产(奴隶亦属于财产范畴)、军役、租赁、借贷、贸易、债务、保管、婚姻家庭、继承等;《中亚述法典》涉及继承、财产、债务、保管、盗窃、伤害、婚姻家庭等;《赫梯法典》涉及伤害、盗窃、财产、婚姻家庭、雇佣、租赁、借贷、贸易等;《摩奴法典》涉及赋税、战争、婚姻与家庭、土地关系等。《十二铜表法》虽分为审判条例、债务法、监护法、获得物与占有权法等,但内容相对较单薄。

  中国早期法典包括土地法、徭役法、畜牧法、仓库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四川青川秦墓出土的木简《田律》;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厩苑律》《仓律》《藏律》《工律》《均工律》等。再比如,《逸周书·大聚》曰:“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礼记·曲礼》曰:“娶妻不娶同姓。”《大戴礼记》《家语本命解》有“七出”(无子、淫乱、不孝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嫉、恶疾)、无子“三不去”(妻子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先贫贱后富贵)及“义绝”(夫对妻族或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等离婚条件。


  法律形式

  西方早期法律形式没有细分,而中国早期法律形式可分为刑、法、律、令、式、诰、誓等,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春秋战国时,晋国有“被庐之法”“夷蒐之法”,魏国有“法经”“国法”,燕国有“奉法”。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载,魏安釐王时有《户律》《奔命律》。《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商君书》有《垦草令》;云梦秦简有《封诊式》;《尚书》有《汤诰》《大诰》《康诰》《酒诰》《召诰》等。


  诉讼制度

  《十二铜表法》规定,被传人必须到庭,须有保证人,由原告提出要求。如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应在中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出庭双方依次申辩,午后长官对出席一方的要求予以批准。如双方均到庭,则在日落前作出判决。诉讼款额在1000或1000以上阿司(古罗马铜币)者,向教长金库交诉讼保证金500阿司,最低交50阿司。如原告或被告一方的证据不足,应在3天之内到未出庭的证人门前大声提出请求。

  中国早期诉讼制度则不然。据《周礼》记载,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要“两造”(双方到庭),并交纳保证金(“束矢”,100支箭),败诉则没收。刑事案件原告被告都要呈交证件和保证金(“钧金”,30斤铜)。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有一方不到场,或不交纳保证金,将被认定败诉。


  审判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要有证人,并于神前声明。如6个月内找不到证人,就被认为是说谎。只要敢于指神为誓,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中国早期案件审理程序为“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见《周礼·秋官·小司寇》)。“五声”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颜师古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变;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瞻顾,不直则乱。”充分利用心理学方法察言观色、听取口供,辅助断案。


  刑罚体系

  西方早期刑罚相对随意,没有明确监禁规定。如《汉谟拉比法典》有处死、投入河中、焚、髡鬓、刺刑(贯人于木桩)、割舌、割眼、割耳、断指、折骨、鞭打等刑罚;《中亚述法典》有杖责、服劳役、割鼻、割指、割唇、阉割、以绳穿耳、钉柱等刑罚;《赫梯法典》以赔偿奴隶(单位“头”)或银子(单位玻鲁舍克勒)为主。

  中国早期刑罚层次分明,划分精细。如《尚书·吕刑》有“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大辟又分为戮、磔(分裂肢体)、炮烙、烹、焚、车裂、体解、斩、绞、赐死等。《左传·昭公六年》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韦昭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

  此外,还有笞、废(或黜)等刑罚,如《战国策·燕策》“缚其妾而笞之”。废(或黜)即罢免职务,如(亻朕)匜(音yingyi)铭文有“黜”。

  周朝以前的监狱主要是待讯、待质、待决场所,类似于今天的看守所,不同于后世的监狱主要用于囚禁已决犯。据《周礼》记载,除被判处肉刑(除大辟外的墨、劓、剕或刖、宫)的罪犯,大多不再监禁,而是强迫从事劳役,如“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受宫刑的守王宫、受剕(刖)刑的守兽苑。周代,监狱又叫“圜土”或“囹圄”,除监禁未决犯外,还负责监督已决犯的劳役。能悔改的,重罪三年、中罪二年、轻罪一年放出,但是放出后三年不得列为平民。若不思悔改甚至逃亡者,一旦抓捕归案即处以死刑。


  勘查检验

  西方早期法典没有明确的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记载,中国早期法典则记录翔实。如《吕氏春秋·孟秋纪》曰:“是月也……命理瞻伤、案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秦简《封诊式》明确记载了查封、侦查、治理狱案的程序。其中比较集中地记载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的有五式:一、《贼死》,即他杀而死;二、《经死》,即上吊而死;三、《穴盗》,即挖墙洞盗窃;四、《疠》,即麻风病;五、《出子》,即小产。从检验后写的检验报告看,《贼死》案发后,令史带领牢隶臣和求盗(官名)甲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验,并写出了详细的检验报告;《经死》案发后,令史率领牢隶臣和死者士伍丙的妻、女对现场进行检验,写出了详细的报告;在《穴盗》案报告中,比较集中地记载罪犯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在《疠》案中,请医生丁检验对麻风病患者进行鉴定;《出子》案,由生过孩子的隶妾检验,且检验后要提出鉴定意见。除检验人员外,一般都有邻居和家属在场,检验人员还对他们进行简单讯问。


  司法文书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后,须提出正式的判决书,不得擅自变更。

  在古代中国,据西周晚期的(亻朕)匜铭文记载,要对审判结果建立司法档案(“会”)。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传爰书”制度。“爰书”即司法机关通行的一种司法文书形式,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诉辞、口供、证词、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记录、法官对案件判决和判决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案情的综合情况等。“传爰书”是诉讼过程中实行的一种具体制度,其作用是先以“爰书”把罪犯供词记录下来,过几天再讯问,以便从先后供词中找出矛盾地方,再进行追查。同时,用“爰书”把案情记录下来,再让其他官吏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