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原典

  愚谓严程峻法,绝轻陋之货,则奸镕之源塞矣。沿风正典,重耕耘之务,则邪赢之计沮矣。然后远弘教旨,大变流俗。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违公窃铸者,具五刑之戮;因时力田者,悬一命之赏。不然,则贾生、晃错,复流涕而言矣,此君侯之未谕三也。 ——〔唐〕王勃《上刘右相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历史讲述

  “王杨卢骆当时体,轻薄为文哂未休。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这是唐代诗圣杜甫在《戏为六绝句·其二》)对王勃等“初唐四杰”的评价。在杜甫的眼中,“初唐四杰”一改南朝齐梁以来的绮靡之音,在初唐时代引领了诗文革命。

  王勃为“初唐四杰”之首,年少之时就已经显示出杰出的文学才能,《旧唐书·王勃传》载其“六岁解属文,构思无滞,词情英迈”。他十四五岁之时便豪气干云,作《上刘右相书》,上书当时的宰相刘祥道以明报效社稷之志。《新唐书·王勃传》载:“麟德初,刘祥道巡行关内,勃上书自陈,祥道表于朝,对策高第。”

  在《上刘右相书》一文中,王勃开篇便携恢弘之气势而言“盖闻圣人以四海为家,英宰与千龄合契”。紧接着,行文一泻千里,他针砭时弊地提出了四点建议:一则指陈远征高丽之役,应“仗德绥乱,以直乘邪,明逆顺之端,耸华夷之望”;二则控斥朝政滥行赦令,应“信赏而必罚,道德而齐礼,泽配风雨而无曲惠,威振雷霆而绝私戮”;三则批评币制混乱,应“严程峻法,绝轻陋之货”、“沿风正典,重耕耘之务”;四则建议朝廷延揽人才,应“嵩衡不拒细壤”、“江海不让纤流”。

  其中,在第三条建议中,王勃希冀“远宏教旨,大变流俗”,故而特别指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说明法律的严肃性及建立法律威信的重要性。其意为:法律一经制定完成,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法令一经通告发出,只有坚决执行,决不能违反。

  王勃是当时最年轻的朝廷命官。 纵观王勃一生,正如其在《滕王阁序》中自述的那样——“勃,三尺微命,一介书生”,他“有怀投笔”却“无路请缨”,怀揣着士人治国理政的宏大抱负,然则壮志未酬、英年早逝。纵然如此,王勃和他的诗文却穿越历史,不断给后世人们以精神力量。


  典故解读

  王勃生活的唐朝是中华法系逐步成熟的时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人们的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有所发展,例如《贞观政要·刑法》有云:“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又如《旧唐书·戴胄传》云:“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王勃以他的成名作《上刘右相书》一文,再度赋予了法律深刻的内涵,同时也对当下推进严格执法有着启发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要严格执法资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