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示范区的创建对象是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按“申报-批准创建-创建-评估认定”流程开展创建。《办法》明确,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创新示范引领。示范区实行动态化管理,强调“能进能出”。

  评估指标体系在指标设计上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定性+定量”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的成效。评估合格要求总分超过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超过75%,以推动创建对象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