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以常态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

——浅谈《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在整体架构不变基础上,在第七章附则中增加第四十九条,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


  修改背景及问责机制的构成要素

  证监会在《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定位于在规章中建立与党内问责有关规定的连接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基于此,我国各项制度的建设都必须做好与党的各项制度的衔接。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处理结果等作了明确规定。2016年6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除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外,还将各级党组织列为问责对象。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生效,明确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强化对行使国家公权力人员的监督。2018年10月修订后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9月修订后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细化问责适用原则、主要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2020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实现了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

  建立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约束公权力使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对比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2019年修订后的内容可以看出,问责主体、方式、对象和适用情形更细化、精准。《意见稿》很好地贯彻了该理念:其一,问责主体精细分工。《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当出现规定的四种问责情形时,由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问责决定。如果出现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其二,问责对象精准认定。《意见稿》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即问责的主体既包括派出机构也包括相关责任人员,不仅对个人进行问责,还要对失职失责的派出机构予以问责。其三,问责情形细化设置。为了防止问责事由的泛化、虚化、简单化以及乱问责、错问责情况出现,《意见稿》将问责事由细化为四类,将是否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作为问责的首要因素,还对监督责任、履行责任不到位等形式进行问责。


  问责制度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问责制度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2019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党的问责工作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肃有效问责。问责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升行政效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因此,《意见稿》增加第四十九条,首先强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跟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中央部署落地生效。

  问责制度着力解决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细化问责分类,明确了11种具体情形,新增加“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主要问责情形。此次《意见稿》将这些情况纳入到问责条款中,其中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件,应当予以问责”。它将过错行为与危害后果进行结合,不仅要求有失职失责行为,还要出现危害后果,且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才进行问责,这进一步强化了《意见稿》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问责制度着力解决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处置辖区内市场风险,如果出现监督乏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不正确履行,就是失职失责行为;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行为,应当予以问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核心,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责任,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

  完善中国特色问责机制的根本目的是要健全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责任时,要做到权责一致,坚持从行为、情节、后果等客观条件出发,结合责任人的任职分工和领导职务作出准确认定。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