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余江文、何集玲: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江文、何集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集玲、余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9506.1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何集玲、余江文共同负担 35 元。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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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祥美: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 民初1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祥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764.24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刘祥美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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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定保、邓洪燕: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定保、邓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 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洪燕、许定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359.6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邓洪燕、许定保共同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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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选春: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16.5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周选春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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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恩容、谭廷祥: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恩容、谭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廷祥、刘恩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479.19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谭廷祥、刘恩容共同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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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春: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599.44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王国春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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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春梅: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 民初102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214.3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胡春梅负担 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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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桂湘、杨名甫: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桂湘、杨名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3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名甫、曾桂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32.1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杨名甫、曾桂湘共同负担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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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媚、常昆: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媚、常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昆、邹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30.4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常昆、邹媚共同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江俊涛、潘秋波: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俊涛、潘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俊涛、潘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20.84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江俊涛、潘秋波共同负担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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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逍: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间物业管理服务费1024.23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杨逍负担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荣: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合军、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 0103 民初10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合军、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116.8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周合军、陈荣共同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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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嘉诚: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禹嘉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17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禹嘉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3906.08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5元,被告禹嘉诚负担2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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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婧: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 民初102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599.44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肖婧负担 21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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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会、唐朝禄、唐箐虹:

  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会、唐朝禄、唐箐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 0103 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菁虹、唐朝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5556.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唐菁虹、唐朝禄共同负担 111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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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国容、潘陈明、唐仕林、杨兰、田景平、黎昔、肖亮、田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八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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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斌、曾昭惠、程铮、冯德祥、赵丹、唐晓俐、路言会、聂春蕾、郑秋杰、郎应明、熊敏、熊建立、代渊琴、曾传梅、刘光霞、李丽、夏利丹、孟富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十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2)黔0103民初1147 、1152、 1137 、625、1161 、1159、 1144、 626 、1149、 661 、630 、632、 1150 、1148、1156 、1157、 1145、115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22)黔0103民初1147、1152 、1137 、625、 1161 、1159 、1144、 626、1149、661、630、632、1150、1148、 1156、1157、1145、1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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