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科之杰天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州鑫万商砼有限公司、黔南州万都实业有限公司、冉应田、陈丞、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被告黔南州万都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539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信帮金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信帮金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1153.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9 元,由被告杨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钟宝怡:本院受李育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钟宝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育中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育中其余诉讼请求。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廖晓艳:本院受理原告姚窕与被告廖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06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晓艳欠原告姚窕借款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二、被告廖晓艳赔偿原告姚窕公告费损失4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公告: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的陈勇律师,因不慎将贵州省司法厅2017年5月24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1201310617453,执业证书流水号:11504812,现申明作废。
公告:本院根据重庆茂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受理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即(2022)黔0115破2号,并于2022年4月2日指定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为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下列事项公告如下:一、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14日前向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01号黔桂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董贵菊律师、陈晓翔律师,联系电话:18300862294、1320851882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智博兴茗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黄滤光:本院受理原告顾广诉被告黄滤光、何术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加云:本院受理原告洪加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622民初2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陆静、王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03 民初66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房屋所有权代持协议书公告:甲方: 万梅,女,居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11016629
乙方:万杰,男,居民身份号码:520121197810056614
一、协议事项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现登记在宋杰、万明秀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七组团9号楼1单元10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 010454982号)所有权移转登记至乙方名下,由乙方代甲方持有该房屋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二、声明与保证本协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代理、隐名代理、不动产登记等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书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确认订立本协议书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认可本协议书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并清楚订立本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均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协议书。
三、房屋信息该房屋由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屋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七组团9号楼1单元10层3号,建筑面积139.6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872平方米,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454982号,该房屋所有权现登记名义人为:宋杰、万明秀。
四、委托事项1、由甲方协调,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从现登记名义人宋杰、万明秀名下移转登记至乙方名下,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但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2、甲方行使房屋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3、房屋所有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由甲方妥善保管。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乙方代持房屋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房屋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并配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2、乙方作为名义房屋所有人,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房屋产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房屋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3、由甲方负责所购房屋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房屋出租合同》在正式签署前,乙方需配合甲方给甲方书面授权委托书,租金收益归甲方所有。4、移转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过户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5、如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行使对房屋的名义权利,乙方同意该房屋登记之所有权转化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乙方同意本条所述之债为不可撤销之债,其效力优先于乙方任何其他意思表示。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全面诚实的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办法1、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七、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为清洁打印文本,非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任何涂改增删部分均为无效。
宋挺:原告付开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 1685 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舒振业:本院受理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12 民初46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黄辉、汪伦琴:本院受理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辉、汪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伦琴、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404.67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汪伦琴、黄辉共同负担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宋庆府:本院受理原告卢领兵,宋中廷等十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98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通知致:李强、窦淑丽、李旻、马永健、马燕芹、牛龙超、倾菲菲、桑主刀杰、王军武、魏明、谢国瑞、魏昕、赵嘉伟、赵志明、代智峰、唐斌、王欢、朱泽宇、仇佳强、韩明江、韩路、黄晨耕、梁丽荣、魏安庭、吴贝、张文敏、张岩、张钊、赵麦浪、郭晚荣、韩宗耀、李治洪、运向军、赵文燕:我司及下辖水电站在你们任职期间代垫了个人所得税,至今仍未收到代付款项,也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司特登报通知,请尽快与我司法律顾问单位联系并退还代缴款项!联系人:刘江伟,电话:18710825560。
国能陕西水电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