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份噪声诉前禁止令还“静”于民
故意制造未超标噪声也须担责
当你坐在家里,听到一楼无人居住的房屋里传来老年男子的声音,不断高喊并重复“荒山野鬼,跟我暴走(音)……”是什么感觉?
如果这段古怪的声音,每天重复10个小时呢?如果这段每天循环播放10个小时的声音,已经持续了3年零4个月呢?
此事看似不可思议,却真实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道某住宅小区。
面对噪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受噪声困扰多年但求助多个部门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诉前禁止令的方式,顺利解决了这起持续3年多的噪声侵权纠纷。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
恼人的噪声
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道某住宅小区住户王华铭(化名)现在还能想起那恼人的噪声。
这段语调低沉、不断重复的古怪吼叫声,从2018年12月起已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每天8点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不间断重复。
古怪的声音是从一楼102房发出的,源于邻里纠纷后的“报复”。
据了解,因为101房住户赵先生在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雨棚,严重影响102房通风采光,102房住户李先生架设大量摄像头对准101房。随着矛盾的激化,为了让赵先生难受,李先生不惜搬离住处,并在屋内卫生间对着墙面安装录音播放装备,以手提电脑设定录音播放和停止的时间,每天固定时间重复播放内容为“荒山野鬼”的录音。
由于赵先生听力很差,噪声没有影响到他,反而殃及其他邻居。3年多来,2至4层住户均深受噪声困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专业设备测量数据显示,这段录音在101房是57分贝,2楼为46分贝,3楼是36分贝。
36分贝的声音是什么样的音量?王华铭介绍,“只要我不开电视,不做任何事,就能听到这恼人的声音。”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楼住户中进行线上教学和居家办公的人多了,这段噪声的影响也更大了。王华铭的女儿是小学生,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居家线上学习,噪声严重影响女儿的睡眠和学习效果。
3年多来,不是没有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王华铭和其他住户找102房的李先生协商过,并先后向12345市政热线投诉,向所在街道、司法所、居委会求助,还两次报警,相关部门都出面组织调解,但均没能让李先生停止这不断循环的噪声。
黎斌是广州市海珠区人大代表,也是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派驻沙园街社区的法律顾问。2021年12月30日,王华铭偶然向作为社区律师的黎斌咨询噪声问题时,黎斌得知此事,他的第一反应是“第一次听到这么奇怪的事情”。
因为事情过于怪异,黎斌坦言,起初对此事抱着怀疑的态度。不过,他向居委会和街道了解情况后,发现情况属实,也得知此案处理的各种难处:派出所仅仅因为噪声问题是无权破门进入的;生态环境部门虽然有权搬离噪声设备,但是无权破门。街道各部门和居委会更没有权力强制停止噪声,只能通过协调解决,但李先生后期拒绝沟通并继续制造噪声,使此事陷入僵局。
“居委会、综治办等基层部门都介入过矛盾的调解,所有居民也都看得见基层部门在努力,但是要从根源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单凭努力就能解决的。”黎斌说。
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黎斌意识到此事已经到了必须马上解决的地步。他不仅在今年1月20日海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代表团会议上提及该案的相关情况,使此案得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关注,还以代理人的身份免费代理此案。
故意制造噪声没超标也须担责
这段重复的噪声3年多始终无法解决的原因还在于,尽管李先生是故意制造噪声,但因为噪声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数值以内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这一界限值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同生活环境噪声限值不同,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为例,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晚10点至晨6点)50分贝。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监测显示,上述噪声在101房内为57分贝,在2楼至3楼以每层10分贝递减。这也意味着,即使是最高的57分贝,也并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标准。
对于此类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故意制造的噪声,居民真的无能为力了吗?其实不然,即使噪声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案经办法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法官董广绪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容忍。
但这并不意味着容忍没有限度。董广绪说,民事案件处理中,对于相邻关系之间的噪声污染,一般分成两种情形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比如打扫卫生时吸尘器声音、炒菜声、电视声等,以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如果没有超标,即使对邻居产生一定影响,对方也应予以容忍。
另一种则是类似本案的并非因为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而是故意制造噪声以干扰他人生活,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如果影响了别人,也要承担责任。
诉前禁止令的效果显著
4月14日,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禁止令,解决了这个存在3年多的难题。
这份“(2022)粤0105行保1号”禁止令是广东省发出的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在全国也属于首次。
禁止令显示,海珠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王华铭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诉前禁止令的效果立竿见影。4月15日上午,也就是诉前禁止令作出第二天,李先生就签收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此外,在法官和区人大代表的调解下,当天,赵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因为雨棚及摄像头产生的矛盾也得以解决。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见证下,街道行政执法队派员协助赵先生拆除雨棚,李先生也主动在雨棚拆除前将全部监控设备拆除。
对于海珠区人民法院来说,这是一次全新的尝试。董广绪说,该院之前很少收到噪声污染类起诉,也没有收到过有关环境侵权的诉前禁止令申请。
作为一种行为保全方式,禁止令是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对于禁止令的适用有相应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诉前禁止令的发出较为谨慎。董广绪介绍,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禁止令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法院遇到此类申请,对于是否接受申请、如何办理,较难把握。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相关细节予以明确,使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有了详细的操作指引,也使禁止令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力手段。
实际上,由于对诉前禁止令的不了解,此前也没有噪声类环境侵权禁止令的申请案例,不管是申请人王华铭,还是代理人黎斌,起初都没有将禁止令作为解决此问题的途径。让他们想到申请禁止令并顺利解决噪声侵权难题,主要得益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共建机制。
去年以来,海珠区人民法院逐步推进生态城人民法庭改革,调整和优化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定位为审理环境资源类生态类案件的专门法庭,着力打造广州市致力于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审判的基层人民法庭,探索城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
3月11日,生态城人民法庭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签署《涉生态环境纠纷联动联调机制共建协议》,约定生态环境局在环境资源类、生态类投诉类案件办理中,法院给予专业人员支持,若经测量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生态环境局可以指引群众采取司法途径解决,解决方式就包括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方式。
共建协议签署的当天,黎斌也以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受邀参加。就是在此次座谈会上,经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提醒,黎斌得知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制止噪声,使他找到了解决噪声侵权的新途径。
董广绪介绍,该案是通过共建机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分流引入的第一个案件,也是共建机制建立后,该院发出的首份诉前禁止令。“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通过个案的宣传,也让群众了解到,处理邻里关系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广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