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售合成大麻素涉嫌贩卖毒品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合成大麻素因价格低廉、更易上瘾,被吸毒者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予以吸食,其滥用情况逐年增加,危害日益凸显。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犯罪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披露了该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将合成大麻素包装为“上头”电子烟出售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并就如何预防新型毒品犯罪等进行通报解读。
2021年8月2日,王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上头”电子烟2支、烟油2瓶给田某(另案处理),收取毒资后以快递闪送方式交付。当日,民警在田某家中起获上述物品,经鉴定,其中“上头”电子烟和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3.79克。后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并起获一次性电子烟129个、罐装烟油141瓶,检出国家列管大麻素成分800余克。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21年7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2021年7月1日之后实施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且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其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数量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被告人王某某系再次贩毒,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
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不仅要依靠事后打击,关键还在于如何预防。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物流寄递渠道的毒品防控的同时,东城法院特别提示,公众要充分认识到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危害性。合成大麻素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监管,“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有别于传统毒品大麻,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吸食该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同时,公众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警惕“小树枝”“上头电子烟”“娜塔莎”等花哨包装掩盖下的新型毒品。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届时,任何烟草口味以外的电子烟将不属于合法销售的电子烟,社会公众应当予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