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检方为制止施暴者“正名”

制止施暴时施暴者死亡


  同事上班时在单位遭到醉酒丈夫的殴打,出于保护同事的目的,他出面制止正在实施暴力的施暴者,却在制止过程中因被施暴者咬住脸部,便用保温壶击打施暴者,随后与其他同事一起将施暴者控制按压在地上并拨打报警电话。没想到,在此过程中,施暴者死亡。

  本是出手相助,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移送起诉,这是陕西咸阳男子杨振明(化名)的遭遇。

  杨振明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案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案发一年零三个月后得到认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最终认定杨振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出手制止暴力行为时施暴者死亡

  此案发生于2020年8月27日,虽然已经过去一年半时间,但因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等关键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后,仍然引起较大关注。

  事情的起因是杨振明出手制止上班时间发生在单位内的殴打行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根据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的情况,事发时,邱某某酒后到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刘某某,杨振明遂上前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某某将杨振明脸部咬住,杨振明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某,随后杨振明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某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报警电话,杨振明随即前往医院治疗,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某已经死亡。

  杨振明为何会去制止邱某某的殴打行为,在出手制止前发生了什么,《不起诉决定书》中并没有提及。记者采访到杨振明的辩护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据曹颖介绍,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案情可知,事发当日,邱某某醉酒后到该公司与其妻子刘某某理论离婚事宜,刘某某的笔录证实,邱某某当天全身酒味,来到她的办公室后将门反锁,对她进行殴打,刘某某大声呼叫“救命”,在听到有人呼喊“救命”的情形下,她的同事才破门而入,其中就包括杨振明。

  从邱某某的死因来看,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2月16日,杨振明被监视居住,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该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振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记者注意到,《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事发时,杨振明是和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某控制按压在地,不过案发后只有杨振明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两份鉴定意见揭示死因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杨振明在制止邱某某对其妻子的殴打过程中,采用了两种行为,一是被邱某某咬住脸部后,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某的行为,二是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某控制按压在地的行为。

  邱某某的死亡是否与杨振明的两个行为有关?《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邱某某的死因与杨振明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较为慎重,该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对邱某某的死因先后进行两次鉴定。

  《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的两份鉴定意见的结果均显示,邱某某是因为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中,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邱某某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曹颖在解释先后进行两次鉴定的原因时表示,第一份鉴定意见是对邱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显示邱某某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但引起疾病的原因,第一份鉴定意见并没有显示,于是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引起邱某某死亡的参与度。

  此案引起关注后,一度以“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为题登上微博热搜。不过,曹颖以两份鉴定意见反映的结果澄清,认为邱某某的死亡并非杨振明所致。

  曹颖说,杨振明用保温壶击打邱某某的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轻微,并非致命伤,即该击打行为与邱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控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参与度极低,且该行为只是单纯限制邱某某不再进一步施暴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即使对死亡有参与度,但由于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危险,与邱某某的死亡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引起死亡参与度仅为5%-10%的行为是否证明邱某某的死亡与杨振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上,由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暂时不便就此案接受采访,记者未能就此问题向该院求证。不过,该院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表示“杨振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款,对杨振明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认定制止施暴行为是正当防卫

  制止邱某某施暴并与同事制服邱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

  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就杨振明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问题,曹颖先后提交了两份辩护意见,均认为邱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杨振明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振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据曹颖回忆,她第一次听杨振明及其单位同事讲述案发过程时,就认为杨振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曹颖看到全部案卷材料之后,更确定了自己的判断,“他并不是在做一个伤害别人的事,而是在做保护其他人利益的事情,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死亡事件。”

  曹颖解释,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案中,杨振明听到女同事呼喊“救命”,破门保护女同事,在压制邱某某反抗时又被邱某某咬伤,此种情况下,杨振明根本没有时间条件去预见邱某某的身体状况,而且他到该单位上班不久,与邱某某素不相识,当日更是第一次见面,没有预见邱某某身体状况的客观条件。因此,杨振明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犯罪处罚的有责性。

  另外,曹颖还在辩护意见中提到,邱某某实施的饮酒、暴力行为已经将自己乃至他人生命置于危险境地,杨振明为保护女同事生命安全挺身而出,制止不法暴力行为的举动,已得到全单位同事认可。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杨振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该院认为,邱某某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振明不认识邱某某,不能预见到邱某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某某的救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受到邱某某撕咬的防卫,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正当防卫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检察院对杨振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杨振明个人来说,不能流血又流泪,我们应当去保护善的行为。司法机关从法律层面肯定他的行为,是鼓励大家做好事,倡导对抗‘不法’、向‘不法’发声。”曹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