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腾退,这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当农村拆迁遇到房屋买卖、遗产继承、分家析产、安置房屋……涉及利益要如何分配?随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城北区建设步伐加快,该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辖区内的拆迁腾退大范围铺开,近日,该法庭发布普法系列故事,以《张大山家的那些事儿》为切入点,介绍拆迁腾退典型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为何一般认定无效?
张大山(虚构人物)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弟弟张二河(虚构人物)已分家单过,妹妹张小妹(虚构人物)外嫁。张大山作为长子,赡养二老义不容辞,为了方便照顾父母,张大山考虑搬到父母家里同住。2016年1月,张大山与隔壁村的王小树(虚构人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宅院出售。王小树接手后,为便利生活,利用张大山的建房审批手续在院内翻建房屋,并居住于此。
2017年1月,有消息称村里要拆迁腾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张大山心生悔意,想要拿回院子,遂将王小树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小树腾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大山的院落为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王小树并非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大山与王小树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但是根据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要牢记一个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不可随便交易。
房屋交易合同无效的后果往往非常复杂。一方面,即便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不是想腾就能腾的,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院落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尤其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对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对责任进行分担。而不管是为人处世,还是法律规定,有违诚实信用都是大忌。因此,卖方将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方面,一旦涉及搬迁腾退,有买卖纠纷的宅院,搬迁腾退程序往往受阻。
非同住子女如何参与分配拆迁利益
张大山卖掉自有院落后搬到父母的宅院居住,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张大山夫妇对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半年后,张母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张大山一家继续和父亲共同生活。
2019年2月,村里正式开展搬迁腾退工作。张父作为被腾退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人有张父及张大山一家三口,获得拆迁利益若干。张二河、张小妹得知后,认为拆迁利益中包含了母亲的份额,并要求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二河与张小妹有无权利参与分配腾退安置利益?如果有,如何分配?
对于腾退安置利益,一般包括三类:“房钱”“地钱”“人头钱”。其中,“房钱”系地上物的补偿价,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表述为“重置成新价”。根据院落的建设情况、腾退安置情况,涉案院落的腾退安置利益中,如果与张二河、张小妹有关,仅有“房钱”,即“重置成新价”。
具体而言,如院落腾退时有张大山的父母所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中含有二人所建旧房的残值,那么这一部分房屋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中即含有二人的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利益中属于张母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分割。本案中,因张母未留有遗嘱,故其配偶及子女张大山、张二河、张小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张母房屋份额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均有权参与分配。
法官提示:
在房屋“重置成新价”中,遗产占比需根据建房历史、装修情况、房屋材质、房屋面积、评估情况等予以综合确认。
法定继承中,赡养情况影响继承比重。与父母同住不等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在日常生活、就医等方面对老人的付出。如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诉讼,应有意识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同时适当调整诉讼预期。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如何判?
张大山一家三口在拆迁款到手后,突然富裕了,物质条件的改善随之而来的是人心的变化,张大山的妻子也不例外,她不但辞掉了超市收银员的工作,还整日沉迷棋牌,夫妻矛盾日渐激烈,难以调和。2020年初,张母继承纠纷刚结束,张大山便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需要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本案中,离婚遇上了拆迁腾退,故在腾退利益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具体要如何处理?法官给出两种思路。方式一是先分家析产,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后再离婚;方式二是先离婚解决身份关系问题,离婚后再通过分家析产进行财产分割。
本案中,在法官的解释和建议下,张父、张大山和妻子就剩余的腾退安置利益达成一致,即在共同确认一套安置房属于张大山夫妻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张大山夫妻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的抚养权归张大山,夫妻共有的上述安置房归二人的儿子所有,同时解决了离婚、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官提示:
因为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未析清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办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范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仅根据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故当离婚遇上腾退,一般采取上述处理方式。
多份遗嘱均合法,择一适用有依据
张母因急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子女们为争取利益对簿公堂,张母遗产之争尘埃落定后,张父对此心有余悸,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之间再起争执,张父考虑订立遗嘱。
考虑到长子张大山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生活各方面对其照料有加,张父拟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张大山父子。2019年年底,为求稳妥,张父于立遗嘱之前特地前往医院体检,证明自己意识清醒,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并亲笔写下一份遗嘱。
2020年,张大山陷离婚纠纷,张父亦心急住院,又于2021年1月约请公证处工作人员立下公证遗嘱,待其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悉数赠与孙子张小山。
张大山离婚纠纷结束后,安置房确认归张小山所有。出院后,张父感念次子张二河、幼女张小妹往年亲情,也为缓和众子女关系,特邀请村长和村支书作见证人,又立下一份打印遗嘱,将其财产重新进行分配,二分之一归张大山,其余二分之一在张二河、张小妹之间平均分配。
半年后,张父去世,上述三份遗嘱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遗嘱以订立时间先后判定效力。在同时存在多份遗嘱、形式依法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其效力优先性按订立遗嘱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即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认定。
法官提示:
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应注意满足行为能力条件。在法院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继承纠纷中,原告到庭应诉时才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在遗嘱内容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否认遗嘱效力的普遍理由一是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要求做笔迹鉴定;二是质疑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认为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存在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老人上了年纪,身体各方面状况难免欠佳,因此,高龄老人订立遗嘱时,除了要注意满足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还需要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专科检查,由医疗机构出具专业的诊断证明材料、完整的影像材料等。
在法院日常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不认可遗嘱效力的另一重要原因,还在于认为遗嘱见证人为案涉利益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在遗嘱见证人的选择上也需慎重考虑,尽可能避开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