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告
樊晓鹏:本院受理原告邢兆平与你及赵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庭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浩:本院受理原告令狐飞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操:本院受理原告令狐飞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四柱:本院受理原告刘露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光武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申忠玉: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光武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282民初204号
界首市惠新传媒广告工作室、江祥新:本院受理原告界首市宇涵建材批发部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8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江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界首市宇涵建材批发部广告费9000元;二、驳回原告界首市宇涵建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祥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绪迁:本院受理原告盛家兵、孙振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325破1-4号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鄂03破申24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移交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鄂0325破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担任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93号1幢1单元10层7-8号(万秀城);邮编:442002;联系人:魏观、胡碧川,联系电话13797818111、135937732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申报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天润水利水电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网络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办法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特此公告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325破2-4号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鄂03破申2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移交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鄂0325破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担任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93号1幢1单元10层7-8号(万秀城);邮编:442002;联系人:魏观、胡碧川,联系电话13797818111、135937732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申报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网络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办法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魏其强:本院受理原告魏平与被告魏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到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128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魏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30483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8日,按月息1.1%计算,已还6000元利息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魏其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宁德供销已注销报纸公告
2021年2月22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闽09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2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0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破产程序。现破产清算工作已依法结束,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变卖公告
(2021)鄂0607执恢294号
本院在执行徐菁菁与吴静、曹新平、张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至21日、2022年2月20日至21日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吴静、曹新平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八一路龙栖村小区2幢2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21485号)及该房屋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两次公开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574443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517000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院决定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变卖,变卖保留价为517000元,本次变卖期限为60日,从2022年5月6日到2022年7月5日止。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竞买上述财产,如果有意竞买请在淘宝网上咨询和报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竞买。本案承办人乔波,电话18972269095。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变卖公告
(2021)鄂0607执恢293号
本院在执行严本合与李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至21日、2022年2月20日至21日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李昌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车城湖西路万众太阳城16幢1单元11层3室的面积为148.4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70123548-1、70123548-2号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两次公开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12825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154250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院决定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变卖,变卖保留价为1154250元,本次变卖期限为60日,从2022年5月6日到2022年7月5日止。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竞买上述财产,如果有意竞买请在淘宝网上咨询和报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竞买。本案承办人乔波,电话18972269095。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网络变卖公告
(2021)鄂0607执恢105号
本院在执行许涵与孟子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10月10日至11日、2022年1月20日至21日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孟子路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天池·上院”A区2幢1单元4层14室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两次公开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3964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376580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院决定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变卖,变卖保留价为376580元,本次变卖期限为60日,从2022年5月6日到2022年7月5日止。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竞买上述财产,如果有意竞买请在淘宝网上咨询和报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竞买。本案承办人乔波,电话18972269095。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磊、袁立平:本院受理原告张香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8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段甲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股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许昌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群)、胡建群:本会受理黄智超申请仲裁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许仲裁字(2022)第4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顺河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鼎鑫鑫悦广场D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