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建议丰富“保障”依法履职和“激励”担当作为相关内容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日前,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意见稿》在界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范围基础上,明确“权责清单”制度,规定了严格追责要件、情形和具体追责方式等。建议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保障”依法履职和“激励”担当作为相关内容,精准回应营造良好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执法之道,贵在专业。面对急难险重,担当作为除需要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和义无反顾的勇气外,更需要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因此,要不断强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培训制度化。《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但对培训主体、培训类型、培训考核结果及具体运用等都没有规定。应急管理事关重大,行政执法领域专业性要求高,建议《意见稿》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培训机构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明确培训主体,以保证培训质量;建议增加关于细化培训的频次、时间等规定以保证培训效果;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全面推进执法人员培训专业化、制度化,不仅有利于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优秀人才,真正实现其有能力担当作为。

  现代风险社会决定了治理手段本身可能具有较大风险性,很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无经验和规定可遵循,常常需要执法者在紧急情况下作出非常规决策,否则人民财产和国家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此种背景下,在鼓励创新和勇于承担责任的情境下,需要系统、科学地通过法律条款将执法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意见稿》分别明确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6项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1种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但“容缺或容错补正”制度缺乏系统性规定。建议《意见稿》对“容缺或容错补正”制度的原则、“容缺或容错补正”权力主体、“容缺或容错补正”工作程序、当事人救济措施及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定,从而避免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执法人员因担心“风险”转嫁到自己身上,而不敢作为、履职尽责的情形。

  科学的激励规范可以正向导引担当作为。《意见稿》第一条阐明其立法主旨是“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激励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但综观《意见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激励条款明显偏少——只有第二十条有所涉及,还主要是奖励情形的概括表述。其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奖励制度,不局限于现有的奖励情形,并明确奖励的原则、奖励形式、奖励程序等内容,以使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激励初衷落到实处。其二,可考虑将奖励与晋职晋衔挂钩,从而起到行为导向作用。例如,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多次受到奖励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优先或破格晋职晋衔;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突出受到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其三,将奖励放置到《意见稿》靠前位置,体现“先激励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再考虑出了问题“追责”及特殊情形的“免责”等问题。

  总体而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该牢牢抓住风险无处不在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于执法人员的核心需求,更科学地将“规范执法行为”和“激励担当作为”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