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法治力量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法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管源治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全社会形成“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观念,树立科学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风尚。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4月7日新华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广西、江西、福建、云南、广东、贵州等地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最高法、最高检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法律修改情况,联合发布《解释》,既正当其时,又很有必要,对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案件的复杂情况,相关案件处理引发了关注。《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又不唯价值论,而是规定要兼顾其他情节,以便司法实践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灵活、妥当裁量,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解释》专门作出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属于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政策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了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法治力量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法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管源治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全社会形成“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观念,树立科学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风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相关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健全完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助力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强化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和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发生。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注重宣传生态环境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