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法院发布涉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牟文洁)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然而,部分民间借贷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涉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据昌平法院统计,2017年至今,该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司账册,“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等情形较为常见;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抱团融资”,企业间相互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但部分企业缺乏对债务本身的考察,而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款形式确定为民间借贷;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如出借人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以收取高息。

  昌平法院通过调研发现,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之一。此外,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系数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通过高额借贷方式扩大生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模式粗放、财产处分随意的现象,昌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建议,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

  对于部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印章管理不规范、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为他人担保等现象突出,为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埋下隐患的情形,民二庭副庭长朱晋华提示,企业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导致企业承担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