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约车综合治理的路径
近期,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网约车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细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要求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在传统治理方式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信息交互、信用监管公告等方式创新监管。
网约车监管应坚持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在进一步紧缩行业自由范围背景下,强化事前联合监管,对网约车进行“严准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过严,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市场机制的自我救济,既能够促进竞争,又有利于增加消费者打车的便捷性和降低打车成本。因此,监管应该在充分尊重市场经营自主性基础上,制定、实施一定的优惠奖励政策,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和承担居间业务的平台强化优化内部监管。
过去,网约车行业违法违规处罚力度较大。2021年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突破性地新增“首违不罚”“没有过错不罚”等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比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相协同,行政机关在对网约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因此,可设置如出租车司机或平台主动告知违法行为的适当降低或免除行政处罚的相关机制。
进一步细化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通知》列举了八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充分发挥市场效能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市场有时也会失灵。因此,建议在上述八项规定基础上,加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事项,如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强制交易行为等进行联合监管。
强化群众参与网约车监督监管意识。除在形式上提出多元主体参与网约车行业治理设想外,细化其他主体主动参与的途径,切实让乘客、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治理者(即行业协会)真正参与其中。例如建立相关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在制定相关文件前广泛征求意见并即时、动态公示修改方案和建议,力求将部分问题提前解决;乘客可通过乘坐后打分等形式对司机、平台进行评价等。
加强机制创新建设。如利用互联网信息交互、信用监管公告等,将司机与其个人信用进行关联,采用评级或打分的形式对司机的资质进行调整;或通过清单方式公开经营者和司机的信用,设置行业“黑名单”。此外,明确相关监管者的职权职责,例如要求平台配置云计算和定位系统对乘客的位置、路线偏离与否实行动态监测等。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