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谈《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网络弹窗信息推送的治理逻辑及规制建议
——兼谈《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推送服务的治理逻辑予以专门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规定首次整合相关实践经验,全面就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的治理逻辑
网络弹窗最初起源于弹窗广告(Pop-up Ad)这一交互设计创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类新弹窗类型,有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弹窗传播低俗内容,搜集用户数据或诱使用户下载恶意软件现象时有发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有的App弹窗甚至成为了推送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点击下载恶意程序或木马程序的温床。这不仅严重影响用户体验,还会严重污染网络环境,甚至危及网络安全,不利于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管理规定》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就网络弹窗广告野蛮生长作出规范基础上,首次对信息推送服务的治理逻辑作专门规定。其中,《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该规定调整的对象包括所有向用户提供信息推送服务的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页面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推送服务;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与开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严格遵循的10项具体要求。根据这10项具体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的内容导向、管理机制、对象限制、算法规制等多方面问题均得到明确。例如,互联网弹窗信息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的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弹窗信息的推送必须要经过人工审核,不得滥用算法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则采用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的各类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建议
优化弹窗信息推送的审核机制。一方面,作为重要的资讯分发渠道,当前有的弹窗推送的信息存在内容失当、价值失范等突出问题,为防止各类服务主体违规推送低俗庸俗媚俗等劣质信息,必须建立妥当的弹窗信息推送审核机制。另一方面,对用户而言,并非所有的弹窗信息均属于不当干扰,在信息过载的数字化背景下,及时推送优质弹窗信息可以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因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弹窗信息推送必须经过人工审核,但若要求所有的弹窗信息均需经过人工审核,可能会增加服务成本,影响用户对时效类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建议结合不同信息类型,分别建立黑名单与白名单相结合的审核机制,并鼓励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采用技术手段有效过滤各类有害内容、不良内容。对一段时期内在特定信息类型的推送过程中多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将其纳入黑名单,并责令其增强人工审核投入。对一段时期内在特定信息类型的推送过程中未发现问题的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将之纳入白名单,免予人工审核或降低人工审核信息的比例。
夯实弹窗信息推送的治理底线。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一种互联网产品的运营模式,网络弹窗这一信息展现形式本身并不违法。网络弹窗治理的核心目标不在于彻底取缔弹窗信息推送,而在于引导从业者形成用户体验至上的运营理念,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划定治理底线。因此,首先应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在提供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前应当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不得以“默认同意”等方式自行启动弹窗骚扰、强制捆绑安装其他软件或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为用户提供清晰、有效、显著的一键关闭按钮,不得采用虚假或过小的关闭按钮误导用户,或为弹窗的关闭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障碍,特别是必须确保老年群体以及视障群体等互联网用户亦可以有效关闭相关弹窗按钮。目前,《管理规定》对一键关闭问题的规定比较简略,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在提供任何弹窗服务前,在服务协议之外的其他地方单独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并获得用户的主动同意。
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收集处理儿童个人数据信息,但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为了防范算法滥用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使用优质的、积极向上的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一方面,要求弹窗服务提供者对弹窗信息进行分级分类,明确不适合推送给未成年人的信息的具体类型,并要求服务提供者针对成年人账户和未成年人账户进行分别推送。另一方面,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成年人账户的识别、转换以及使用过程中知情同意流程的设置,也应结合实名认证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甄别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明确。
完善弹窗信息推送的追责措施。《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强调违反规定的,由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弹窗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考虑到近年来有的网络弹窗涉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其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刑事责任,应在规定中给予提示性规定。此外,还应重点研究如何在今后的监督过程中依法加大对相关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修改法律法规,以提高弹窗广告及弹窗推送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