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进一步推进网络文化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改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及的网络调查取证工作。较2012年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落实权利保护。《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三十九条要求执法部门在收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坚持有限、必要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及信息,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非法向他人泄露或提供。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该规定仅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理念,更落实了民法典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表达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注重与时俱进。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日益多元化。《征求意见稿》结合网络文化市场的最新发展动向,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结合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在网络巡查手段上增加了网络爬虫技术,在基本信息核查手段上增加了抓包工具等相关规定。针对当下智能设备的多样化,《征求意见稿》对执法设备提出要求,需要支持Windows、Linux、iOS、Android等主流操作系统,必要时还可配备VR/AR设备。

  增强规范实效。《征求意见稿》厘清有关程序规定,注重执法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一,《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管辖权规定,改变了此前管辖优先级别的复杂设置,并对竞合管辖和指定管辖进行了规定。这既有利于科学地确定管辖部门,也有利于及时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其二,《征求意见稿》结合网络文化市场执法的工作实际,重新梳理了远程取证、现场取证的程序和要求,删去了一些不必要的条款,增加了一些可操作内容。例如,在远程取证中删去了网络游戏取证的相关内容,并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提出了远程取证可供参考的三种途径。

  强调工作质效。《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的经费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修订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质,提升网络文化市场执法的工作效能;明确了网络巡查的职责主体和行政委托的相关规定,对重点巡查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限缩,完善了对违法违规线索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建立违法违规网络文化产品样本库提出要求,鼓励执法部门将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样本报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分析保存,力求做到以点带面,充分发挥个案的典型作用。

  推进行文规范。立法技术上,《征求意见稿》对部分细节进行调整,修改了一些文字表述,使行文更规范。例如,第二条明晰了“网络文化单位”的内涵和外延;第十二条将《指引》中初步判断有关主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修改为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措辞更严谨;第十六条将《指引》规定的五个取证环节统筹为“取证时间”“取证对象”“审批备案信息”“涉嫌违法违规内容”四个取证要素,更契合取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第十七条将《远程勘验笔录》记载基本情况中的“勘验时间”修改为“勘验的起止时间”,体现出详细记录勘验过程这一高要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