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碰瓷”四十八次 四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4名男子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获利10.3万余元被起诉,一审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3年6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一审宣判后,其中两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初,黄某、白某、袁某、曹某4人商议,以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在北京“赚钱”。
4人选择相对偏僻的双向车道进行作案,由黄某负责开车慢速行驶,等待后方车辆超车。白某、袁某、曹某3人则轮流配合,在对向道路假装跑步,当后方车辆超车时,以空水瓶砸击车辆发出声响,假装倒地,并指示超车车辆停车,以手臂受伤及随身物品损坏为由向车主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赔偿。
5月5日至5月11日间,黄某等人先后在通州、海淀、朝阳、大兴、昌平、顺义等多区实施“碰瓷”,骗取徐某等48名车主人民币10.3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被骗车主的报警侦破此案,4人团伙于5月27日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等4人3年6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4万元至5万元。一审宣判后,白某和曹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此外,上诉人白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袁某有前科或者劣迹,依法酌予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碰瓷”诈骗的行为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而且,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实施“碰瓷”,也存在危害交通和人身安全的风险,从而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危害及后果。
法院提醒广大车主,驾驶车辆时应牢记交通安全,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学会防范“碰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拍照保留现场画面或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如果怀疑对方有“碰瓷”嫌疑,及时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给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